热帖:够狠,雷洋原来是这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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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专题)案已经过去有一段时间了,案件侦查还在紧张的进行中,死者家属在雷洋案的尸检现场向外界说:雷洋头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月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雷洋因“嫖娼”被抓到死亡仅仅过了50分钟,这50分钟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是本案的焦点,因为涉案警察不配合,所以只能通过尸检来揭开雷洋死亡真相,由于尸检报告没有出来之前,任何的假设都不能成立,但是从雷洋赤露的尸体上的伤痕来看,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致的分析,对雷洋的死因有个基本认识。因为涉及人为男性,所以,针对的是男人身体,其大致有三大致命外伤,头部、胸部、裆部,这些部位在受到利器或是重击下很容易致命。
雷洋案中有头部、裆部有外伤,胸部也简单介绍一下,三处可以致命的外伤里还有很大说道,就是说雷洋是死在那处外伤?将对案件产生极大的影响。比如头部外伤,只要没有出现颅骨塌陷或者颅骨裂痕,哪怕颅脑出血是导致雷洋死亡的直接原因,也不能确定就是警察所为,只能确定警察是诱因。在客观因素下,比如激动、刺激、还有警察的殴打都可以导致颅脑出血,这样警察的责任就会大大的降低。例:我一个远房的表外甥在初中上学被人用砖头闷在头顶,当时没事,鼻孔微微出了点血,三个小时后死在医院门诊室里,临死时喊冷,为了打官司把尸体冷冻,在案件审理期间,需要解剖尸体确定案件的性质,我作为亲属去了解剖现场,就像我上面阐述的一样,颅骨即没塌陷也没裂痕,只是脑底出血,在案件定性上大大减轻了案犯的罪行,由于案犯的的爷爷是我们当地的退休检察院检察长,所以案件执行起来步履维艰,直至受害方筋疲力尽,最后各方出面调解,赔了点钱,案犯小判了一下结案。
胸部受重创导致死亡和脑部受伤死亡的性质大致相当,只要警察没有使用尖锐器或者打击器,没有发生心脏直接受损或者骨折性损伤内脏,也会向脑部受伤一样对案情的性质产生较大的影响。他需要医学、法医、身体素质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估才能定性,所以雷洋是因为胸部受伤而死,不能确认就是警察殴打致死,也就是说可以被吓死,可以情绪激动导致了心脏脱落,案件会一波三折,对警察有利。
最后一个致命伤,是男人的裆部,睾丸是生殖器官,是传宗接代的,也是行乐快活的器官,别看他在激动的时候,雄赳赳气昂昂的,其实,他是男人最脆弱的地方,是“欺软怕硬”的主,命根子可不是浪得虚名,因为悬在体外也很容易受到伤害,男人因为睾丸受伤死亡的案例, 在百度一搜一大堆。有强度的训练都有保护措施,拳击运动员训练或是拳击比赛都禁止打击这个部位的。雷洋尸检时,家属看见雷洋睾丸异常肿大,认为雷洋的裆部受到外力打击造成了损伤而死亡,打击打睾丸致死,不同于诱发脑出血,心脏脱落,因为睾丸是要害部位,暴力打击下人死了就是死了,没有遮遮掩掩的小动作,也就是说雷洋案,雷洋在没有脑出血、没有心脏脱落,就会确定是睾丸被暴力打击下,是雷洋死亡的直接原因,警察明知是要害部位还实施暴力,这样案件很好定性。
我们还原警察与雷洋在这神秘的50分钟里他们都做了什么?雷洋可能在伊兰特车内被逼供嫖娼事实时,遭到雷洋的拒绝,在反复殴打雷洋让其承认嫖娼,因为雷洋没有嫖娼,所以雷洋坚决抵制。在中国,国家给了警察很大的权利,在公权力变成私权利的时候,警察对待嫌疑人一般都是情绪激动,劈头盖脸的一顿胖揍,直到嫌疑人求饶为止,而雷洋没有所谓的事实,所以拒不交代,在无果的情况下,警察向男人的致命裆部一顿猛打,口中骂着,叫你嫖娼叫你嫖娼,看到雷洋慢慢的倒下去,直至雷洋死亡,这回他们才慌了神。
要是确定雷洋睾丸受损而死,警察就会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不是过失或者是更轻的间接责任。这样涉事警察在社会各界声讨和舆论的监督下会受到庄严的审批。还死者清白,还社会公平。写到这里我的心情是不平静的,因为一个号称依法治国的国家还要通过舆论监督需要广大群众的疾呼才做到公平、公正,这叫什么法治国家?雷洋是幸运的,因为他和他的家属有一定人脉,能把事情弄得所有人都知道,也是不简单的,如果是普通百姓、民工或者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人,恐怕连消息都放不出来。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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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件事最终还是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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