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我先给"车行"的营业员Arthur梁先生去电话,当梁得知我是记者,推说"车行"有规定,雇员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就将线给挂了。倒是贷款经理Silver梁女士比较客气,告诉我"陈"的案卷已经交给了"车行"律师,她无权接受我的采访。她告我她不知道律师的电话,并建议我同"车行"总经理Nasir Ghanny先生的秘书约时间采访Ghanny先生。当我在电话上等候同秘书约采访时间,梁女士又接上线,告诉我Ghanny先生现在忙于其他公务,不能接受采访,并让我过后同秘书再约采访时间。我问梁女士有否律师电话,她说她需要找到他(Ghanny)的秘书才能拿到律师的电话,并说他(Ghanny)要我去联系安省汽车工业委员会(Ontario Motor Vichle Industry Council)。就在此时,梁女士说Ghanny先生可以同我谈。我在线上等了不到一分钟,梁女士又告我,Ghanny还是没有时间同我谈,他让她给了我汽车委员会的电话。我此时的感觉是"车行"没有诚意同我对话!
果真,星期一(11月13日),Leung女士打电话过来,先解释为什么没有Response,责任推到接线员头上,她没有将我的留言传过去,又说一些话,前后矛盾,例如:这已是一份合同,双方签字以后,就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是不可以修改的。但现在合同已经送到总经理那里去,她已经Out of Control。言下之意,即如果她还能Control,她还是可以修改的?这前后矛盾。又如,既已送到总经理处,只有总经理可以修改,但是总经理说不可以修改。同样让人糊涂。总经理根本不在签字的双方之列,她凭什么可以修改呢?她可以不经我们同意而恣意修改吗?总经理说,不可以修改,是什么意思呢?是指合同是可以修改的,但总经理不愿意改而说不能修改,还是合同本身的严肃性根本不允许总经理修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