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不想说什么,但看到“他透露,今年5月女儿去住妇女庇护所时,那时他就曾向亲家牟怀川请求协助,要求他们发出邀请,让他和妻子能到加拿大协助女儿处理夫妻问题,但亲家当时竟拒绝他们的请求,说没有必要。如果当时他和妻子能来加拿大,或许悲剧即不会发生。在7月中旬知道女儿失踪后,他又向亲家提出了请求,但仍得不到牟的协助,这令他心里很难受。直到后来事情闹大,自己才拿到加拿大的10年有效多次入境签证。”,我已经感觉非常的愤怒了,感觉牟的一家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应该是极度自私无情无义的人。
Shrek_Chen 发表于 2011-9-20 09: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胡木铭难掩心中愤怒,对媒体表示:“一想到我的女儿不在了,但他们都还活着,想到这里,就只有恨。”
本不想说什么,但看到“他透露,今年5月女儿去住妇女庇护所时,那时他就曾向亲家牟怀川请求协助,要求他们发出邀请,让他和妻子能到加拿大协助女儿处理夫妻问题,但亲家当时竟拒绝他们的请求,说没有必要。如果当时他和妻子能来加拿大,或许悲剧即不会发生。在7月中旬知道女儿失踪后,他又向亲家提出了请求,但仍得不到牟的协助,这令他心里很难受。直到后来事情闹大,自己才拿到加拿大的10年有效多次入境签证。”,我已经感觉非常的愤怒了,感觉牟的一家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应该是极度自私无情无义的人。
Shrek_Chen 发表于 2011-9-20 09:3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一对夫妻从恩爱走到这一步,这怨恨绝对不是一时结交的,当初每个人退一步多半都不会造成现在的悲剧,希望所有家庭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从中吸取教训.讨论其他的对我们局外人没有什么真正意义
palwang2000 发表于 2011-9-20 12:3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觉得就是说破天他牟xx也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他们就是欺负胡家在加拿大没人,且又不能长居加国,所以就和胡家耗时间呗,看谁能耗过谁,反正国外又没死刑,能赖就赖。这种人太可恶了,真该杀!
qiuyulily 发表于 2011-9-20 11: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一对夫妻从恩爱走到这一步,这怨恨绝对不是一时结交的,当初每个人退一步多半都不会造成现在的悲剧,希望所有家庭在处理家庭关系时从中吸取教训.讨论其他的对我们局外人没有什么真正意义
palwang2000 发表于 2011-9-20 12:3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新的离婚试行法案刚开始实行,按照新的离婚法规,这个男人必须瞻养老婆终生(几乎是工资净收入的一半),养老金的一半也归离婚老婆。另外还要抚养两个儿子到大学毕业。新的离婚试行法规, 把离婚家庭在经济上看成完全单个的家庭,给老婆的瞻养费还是税后的。
JoeTheBest 发表于 2011-9-20 14: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谁定的这个混蛋离婚试行法案? 离婚了还要瞻养前妻终生, 一直分一半收入. 这样下去, 哪个男人还敢结婚? 同居超过一定年头, 分手是不是也要瞻养前女友终生, 一直分一半收入?
法官 发表于 2011-9-20 14: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害怕就别结婚,没有人逼的
Tina Huang 发表于 2011-9-20 14: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明显的性别歧视的离婚试行法案, 会进一步推低加拿大的结婚率. 如果同居超过一定年头也适用的话, 你会看到越来越多的短期同居和分手. 有多少人敢用终生的一半收入做赌注?
法官 发表于 2011-9-20 14: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生理角度看,女人是天生的弱者。法律偏向妇女是有根据的。
至于家庭,恩格斯早就预言,它终究要解体、消亡的,而且是在发达的、先进的社会。
三和居士 发表于 2011-9-20 15: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跟男人比拳脚,女人永远是下风!那点花拳绣腿,能解决什么问题?除非特有天赋的女孩,学到非常高的水准,可那样的有几个呢?再说,女孩子能学,人家男孩子也能学啊。
61celeste 发表于 2011-9-20 15: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不错,平时是有一些泼辣女人能征善战。可是,真要把男的逼急了,用个五分力,最后吃亏的就是女人了,万一失手就会弄出人命的。所以女人还是不要轻易动武的好。
61celeste 发表于 2011-9-20 15: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真是看不下去了。想杀人就在加拿大杀好了,这里有很多纳税人的钱给这些人渣享受。看看这篇文章,如果真是这样,牟人渣看是没几年就真来了,胡MM真是死得冤啦。
加拿大版之猫和老鼠
2011年5月10日 — wangsun — 76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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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几年来在多伦多发生的涉及华人的凶杀案在华人社区引起很大反响,象田园案,目前尚未破案,警方已经悬赏5万征求线索;还有最近的柳乾案,警方虽然已经拘捕疑犯,但目前还没有尸检结果,这给该案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在网上有很多关于这些案件的议论,有不少人抨击加拿大高薪警察的无能,只会开交通罚单,一旦遇到真正的恶性案件就束手无策了。相比之下,中国警察在很多领导指示限期破案的恶性案件中表现很好,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抓获疑犯,这些战绩的确让加拿大警察汗颜。
下面我根据我掌握的信息把加拿大警察和中国警察做一个对比。如果把警察比做猫,罪犯比作老鼠的话,中国版的猫和老鼠与加拿大版的猫和老鼠差别是很大的。中国有个名人说了一句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捉住老鼠就是好猫。这句名言很能体现中国版猫和老鼠的关系,只要中国老鼠被中国猫捉住,那就基本上是在劫难逃了。加拿大版的猫和老鼠是这样的:不管黑猫白猫,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捉住的老鼠,才有可能在法庭上判定是老鼠。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真正受审的是猫捉老鼠的过程,而老鼠只是陪审而已,老鼠的辩护律师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他所代表的老鼠是不是老鼠,是不是真正干了坏事的问题上,而是用显微镜查看猫捉老鼠的过程,如果在哪一点上猫没有充分保障老鼠的鼠权,那么猫所提供老鼠干坏事的证据就可能不被采纳,老鼠就不会被判定为是干了坏事的老鼠了。
加拿大版猫和老鼠游戏规则的法律基础是加拿大最高法律宪法中的重要部分:人权宪章 THE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宪章中第7条规定: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安全不能被非法剥夺。LIFE,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第8条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不被非法的搜查和扣押。 SEARCH AND SEIZURE.
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能被非法拘押和收监。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第10条规定:任何人在被逮捕时都要被告知理由,告知有获取律师意见的权利。ARREST AND DETENTION.
第11条规定:任何人在定罪之前都被假定是清白的;有权受到没有拖延的审判;有权不被强制作为证人等等。 RIGHTS AT TRAIL
第13条规定:证人在作证时,证词不能作为将自身定罪的证据。PROTECTION OF SELF-IMCRIMINATION.
第14条规定:任何人在法庭上有要求翻译的权利。 INTERPRETERS.
第24条规定:如果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侵犯了当事人人权宪章中规定的权利,该证据不能被法庭采用。 ENFORCEMENT OF CONSTITUTIONAL RIGHTS.
加拿大版的猫捉住老鼠后,就会把老鼠和相关证据送到法庭,由法庭决定老鼠的命运。老鼠的辩护律师DEFENSE COUNSEL也会收到所有相关证据和调查过程文件的拷贝(DISCLOSURE)。辩护律师就会用显微镜仔细查看猫捉老鼠的过程,如果在哪点有可能侵犯了宪章中的第7,8,9,10,11,13,和14条,那么辩护律师就可以引用24条要求法庭将相关的证据排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老鼠在法庭上就不能被认定为做了坏事的老鼠。辩护律师利用宪章为老鼠脱罪是很常见的,下面举例说明。
前几天有一个凶杀案的审判。死者是被凶手以行刑式方式枪杀的。原因是死者的朋友向凶手购买了5万加币的毒品,但付的是假币。凶手恼羞成怒,将死者绑架,带到郊外,命令死者跪在地上,然后凶手向死者连开5枪,将其射杀,凶手连尸体都懒得处理,就仍在现场。后来,凶手被警察捉住,凶手向警察提供了口供,承认了犯罪事实。这如果是中国版猫和老鼠的话,接下来的法庭审判就很容易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立即执行就结案了。但加拿大版的猫和老鼠就大不一样了。凶手的辩护律师声称凶手有精神分裂症,警察在向凶手录口供时没有很好的保障凶手的宪章权利。具体如何没保障没有说,有多种可能,譬如凶手由于情绪不稳定,没充分理解自己可以保持沉默的权利等等。辩护律师要求法庭根据宪章24条将凶手口供的证据排除,法庭也采纳了。这对检控方是一个重大的打击,因为凶手被起诉一级谋杀FIRST DEGREE MURDER,检控方要证明一级谋杀,必须证明凶手有预谋杀人,但凶手承认预谋的口供不能用了。检控方无奈只好与辩护律师达成妥协,凶手承认误杀MANSLAUGHTER的罪名。由于凶手已经在审判前在被监禁了一年,按现行规定,这要算两年的刑期,误杀判刑要比谋杀轻的多,理论上凶手判刑后再被关押2年就可以够资格假释出狱了。在这个案件中,加拿大版猫和老鼠的结果是:凶手冷血杀人,政府要付给辩护律师上百万给凶手辩护,保障凶手各种宪章的权利,政府又要付出好几个百万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的结果就是在监狱里最快呆3年就可以重返社会了。
再举一个例子。警察凌晨在市中心截停了一辆交通违规的车,车上有司机和一名坐在前座的乘客。司机给了警察驾照,警察调查发现司机有罪案在身,当时是应该在家监禁,HOUSE ARREST, 司机可以出门但必须在保人的陪同下。于是警察就问乘客的姓名,乘客提供了姓名,并且被警察录了音。(警车中装有摄像机和麦克风为了方便采集证据)警察从乘客的举止判断乘客肯定是有前科的,但从其提供的姓名来查询却在警方的数据库中没有找到任何记录。警察当时没时间进一步调查,就让乘客就离开了现场,司机被警方逮捕。后来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乘客提供的名字是假名,因为乘客本身也有罪案在身,要守宵禁CURFEW,所以向警察撒谎,避免被抓。警察也查清了乘客的地址,然后登门拜访。警察在门外就听到乘客在屋内讲话,警察然后敲门,乘客就是不开。警察没办法,只好离开。警察无权在当时的非紧急情况破门而入。后来警察申请了搜查令,逮捕令费尽周折才将乘客捉住,并控以违反宵禁规定,妨碍司法公正等罪名。在庭审阶段,政府付款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警察问乘客的姓名侵犯了乘客的宪章权利,因为警察是因为司机交通违规截停的车,乘客并没有犯错,没有必要告诉警察自己的信息,警察问乘客名字让乘客感觉到自己是被警察暂时拘押了,暂时失去了人身自由DETENTION. 正因为这样根据宪章24条和现有的案例法CASE LAW,乘客说谎的证据应该被排除。法庭接受了辩方的意见,证据没有被采纳,当然也就无法定罪了。该乘客高高兴兴的离开法庭回家了。
加拿大版猫和老鼠游戏规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要在法庭上判定老鼠是做坏事的老鼠,必须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REASONABLE DOUBT才行. 譬如一猫在马路上巡逻,发现一鼠驾驶一车,根本不管其他人的安全,高速闯红灯,将另一车撞毁,车中的无辜司机撞死。于是猫遂将老鼠当场捉获,并控以危险驾驶等刑事罪名。如果是中国版的,法庭审判可能很容易,如果老鼠的爸不是李刚的话。但加拿大版就不同了,猫要在法庭上排除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有可能将老鼠定罪。既然是闯红灯,一个合理怀疑是该交通灯没有正常工作,猫可能需要让交通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法庭作证证明该灯当时是工作的;另一个合理怀疑是当时天气恶劣,老鼠看不清交通灯或路面太滑,刹不住车,猫可能需要从气象部门获得数据证明当天是晴空万里;再一个合理怀疑是老鼠的车前面有辆大货车,挡住了老鼠的视线,老鼠看不到交通灯,猫就需要让现场证人出庭,证明当时老鼠的车周围没有任何障碍物。合理的怀疑多的呢,还包括老鼠的车是丰田车,突然不明原因的加速并失控,猫就需要向法庭提供验车报告,证明老鼠的车没有任何故障。老鼠的律师会提出种种合理怀疑,猫的任务就是要在调查过程中排除这些怀疑,而且在调查过程中还不能侵犯老鼠的各项宪章权利,只有这样,老鼠才有可能被定罪。
今年初一个轰动多伦多的案件是警长RYAN RUSSEL为截停一辆被偷的,在马路上横冲直撞的铲雪车,被该铲雪车当场撞死。凶手RICHARD KACHKAR稍后被警方抓获,并控以一级谋杀的罪名。如果是中国版的,因为凶手民愤极大,要从重从快,案子很快就可以审结,凶手很快就可以服刑。但加拿大版的就不同了。控方要在法庭上证明一级谋杀,即凶手有预谋杀人,难度非常之大。当时现场可能只有凶手和警长,警长已经牺牲,凶手最知道他自己当时的想法,但他首先要被告诉他有很多宪章权利,让他与律师通话,跟律师通话后,他是肯定不会给警方提供任何口供的。剩下的就是警方的工作了,如果现场周围有几个高楼,有几千家住户,警察就要挨家挨户敲门CANVASING, 搜集任何跟案件有关的信息,希望最终能证明凶手的谋杀企图,工作量之大,费用之高难以想象。辩护律师当然会提出很多合理怀疑,例如凶手当时酗酒过量INTOXICATED,或吸毒过量OVERDOSE,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当然谈不上什么谋杀企图了;或者当时下大雪,能见度差,凶杀根本就没有看见警长,当然也就不是谋杀了;还有凶手因为是偷的铲雪车,没有驾驶经验,操作失误将警长撞死;类似的合理怀疑还有很多,警方要做大量的工作去排除这些怀疑。这个案子很可能又是政府给凶手辩护律师上百万辩护,再给警方好几百万调查,最终却无法定罪的案子。
以上举的例子好像都是说加拿大版猫和老鼠游戏的弊端,那这种游戏规则有没有好处呢?好处自然有,该游戏规则主要是限制规范猫的行为。因为猫有执法权,有武器,是强权的象征,民主法制社会对强权一定要限制规范,否则一个无法无天的猫所带来的危害远远大于一个无法无天的老鼠。这种规则最大程度避免了猫为了提高破案率,将一只松鼠抓来,刑讯逼供,让松鼠承认自己是老鼠的情况。 加拿大不能说没有冤案,但比例极小,跟中彩票机率相仿,所以冤案受害者的赔偿金额也跟彩票奖金差不多。前一段时间,新闻报道一个人由于被误判抢劫罪名成立,在监狱呆了5年。案件平反后,获得1000多万加元赔偿,跟中MAX彩票差不多。
然而加拿大版猫和老鼠的游戏规则的弊端现在是越来越突出。老鼠要侵害受害人的权利时,肯定不会告知受害人有多少宪章所给予的权利,也不会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以后再锁定受害人下手。然而猫要捉老鼠时却要受到宪章权利和合理怀疑的制约。很多情况下,猫知道谁是老鼠,但受制于各种限制,无法捉鼠,让很多人觉得猫很无能。越来越多老鼠逍遥法外的情况体现了加拿大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不公。多伦多警察及安省省警前总长JULIAN FANTINO 就对人权宪章被滥用脱罪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现在是调整加拿大版猫和老鼠游戏规则的时候了。
对我们从中国来的移民来说,要入乡随俗,充分认识到加拿大猫和中国猫的工作要求和方式的不同。如果被老鼠侵害的话,要根据所了解的猫和老鼠的游戏规则,与猫好好合作,将老鼠绳之以法,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gwbb 发表于 2011-9-20 16: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标题有点不准,只是不认可一级谋杀。也许有杀她之心,但肯定是某种条件触发了才发生的。很多人说死者无辜,但她肯定做错了什么。如果有真正的家暴,还是要911。 说不定她的某个狠话就是一个触发。做人要给人留有余地:对人对己都是必要的。
假如女方不是逼得紧,怎会死在孩子的爸爸手上。双方也没有第3者,甚至可能女方根本不想离婚,只是拿狠招逼人就范,却不想狗急也跳墙。
假入男方不下杀手,也不致目前千人骂,10多年牢狱之苦。不见孩子又算什么呢,孩子妈不好,总比孩子没妈好。孩子妈也不会对孩子怎么样。真要怎么样,比如打孩子,你还可以剥夺其孩子监护权。
理文 发表于 2011-9-20 17:2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在中国杀人是死罪,当然是不对。我是说双方处理问题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分分合合,就是谁控制谁的家庭矛盾,看不出有第3者,也不存在利用移民的问题。发展到杀人值得大家,也值得社会思考。
给人留有余地,这是圣经里的做人要求,可能很多宗教也这么认为。是对别人好,其实也是对自己好。他们的悲剧就是逼人绝地。
理文 发表于 2011-9-20 22:3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四科照~3.JPG (75.19 KB, 下载次数: 114)
胡家武汉家庭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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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照
新的离婚试行法案刚开始实行,按照新的离婚法规,这个男人必须瞻养老婆终生(几乎是工资净收入的一半),养老金的一半也归离婚老婆。另外还要抚养两个儿子到大学毕业。新的离婚试行法规, 把离婚家庭在经济上看成完全单个的家庭,给老婆的瞻养费还是税后的。 当女人提出离婚,她的同伴, 社工就开始帮她算计每月该得的钱了。 女人得这个钱不用上税。如果男人的收入是每月一万多点,估计税后要给这个离婚老婆6000。 自己留下一千左右。 钱是一人的收入,两家的化。大头以后再要结婚,就难上难了。 此后他的老婆养情人,和他是没关系的。也许大头咨询过律师了解到这点,也许这个傻女人和大头也挑明了这种金钱关系了。此时此刻,女人也许已经请了免费的律师。就这一点而论,大头生活在恐惧中。战战兢兢,想挽回婚姻。可是回天乏力。 杀戮就隐藏了。对大头来说,人生灾难早就降临了。大头不想杀人是非常难。但是我要声明,“想杀人”和“去杀人”完全是两码事。 “想杀人”是遐想,但是立刻会受到多重的限制,人性的焕发以及怜悯,法律的威慑, 以及理智力求避免造成更大的灾难,犯更大的错。这个时候,大头如果有朋友帮帮忙,开导开导是肯定能避免走极端的。 可惜了,可惜了。
JoeTheBest 发表于 2011-9-20 14: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原因是加拿大没死刑,若干年后又神气活现地出来了!在有死刑的国度,干杀头的勾当前总得拈量拈量。
健康美丽财富 发表于 2011-9-20 22:2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一声叹息!
欣笛 发表于 2011-9-21 09: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感情上讲,我对不爱护老婆的男人没有好感,对使虐的男人更是深恶痛绝,对他这样的男人恨不能处以极刑......
但是,理智冷静一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二级谋杀,十年后可出狱,在孩子 18 岁之前可以与他们相见”,这只是我的一孔愚见,到底结果如何我们相信加拿大法律会给出公正准确的判断。
附小贴士供大家客观分析:
在加拿大刑法(Canada Criminal Code)第八部分“危害人身和名誉”231款中,将谋杀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
一级谋杀包括所有有计划的和故意的谋杀以及某些其他的谋杀(如谋杀警察、监狱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在监狱工作的人员,但必须是在这些人员当值时)。
二级谋杀是指除一级谋杀之外的所有谋杀都是二级谋杀。
处罚
在235款中,对犯有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罪的罪犯的惩罚是终身监禁(imprisonment for life);
同时在刑法第十三部分“法庭判决”(Sentence)中,745款是关于终生监禁假释(parole)的内容,因一级谋杀而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至少服满25年的监禁刑之后,才能获得假释的资格。
而对于二级谋杀罪的犯人,法官可以在其服监禁刑10至25年之间的任何时候,确定其享有假释的资格。
俺爱俺家 发表于 2011-10-1 09: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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