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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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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着热闹说说“唐炜臻”

 
31#
发表于 2010-11-10 12: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他有利的他知道,在躺为镇犯罪的确凿证据面前他就装傻.看他的帖子一目了然.
和他辩论浪费你的时间?让小丑一个在这里尽情出丑吧.
吆喝 发表于 2010-11-10 12:39


还是有点时间的,边写程序边和他切磋,可以调剂一下大脑。

对老唐案关注,主要是这个家伙太不自量了,一个专门诈骗华人的诈骗嫌疑犯,竟然公然称什么华人领袖,还有什么乱七八糟的头衔,自己乱吹就好啦,还在全加拿大去出丑,竞选什么市长,公然称要废除证监会,还说如果当选市长,所有市府雇员要换成华人这样种族歧视的口号。整个就一个小丑,为了自己的官司,挑起种族话题,不惜让整个华人社会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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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0-11-10 22: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拼命保护唐伪真,已经远远超出旁观者,甚至比唐伪真的好朋友还要卖命,如果怀疑不犯法的话,我怀疑楼上与唐伪真有血缘关系。
支付宝 发表于 2010-11-10 22:26


torontohankou 就是唐炜臻,弄个马甲拼命帮自己解脱,但是都不敢触及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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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0-11-10 22: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帮一位42岁华人女士投资$50,000, 8个月内过度交易356次而支付$25,258的交易费用。

这样做,品质是相当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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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0-11-10 2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85楼楼主一定没做过生意,更没有经验为生意的麻烦和政府打过交道。
1,受政府处罚很多时候是不得以而接受,为了避免更大的代价,并不全是违法或不道德,很多时候是因为政府或者相关机构的官僚主义。建议楼主积累生意经验后再来评价此事。
2,唐先生的“认罪书”,是别人事先写好,他在有压力情况下的签字,不是证据。
3,2、3项皆为指控,没有罪证;
4,通缉令的发出是因为唐先生去了中国。后来唐先生回来了。如果不是无辜,这不是自投罗网吗?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0 22:48


检察官吃怕撑着,没有证据会起诉你唐炜臻?

自投罗网就是无辜?我看你是走投无路,心里肯定权衡过,比较于亡命天涯,去监狱蹲着还更好,最起码天天有麦当劳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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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0-11-11 11: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伪造虚假利润,制造每天盈利的假象(从2007年到案发,注意我说的每天盈利,没有亏损,每天都发表在客户的个人账户里),太恶劣了。知道这世间有骗子,不知道有竟敢如此胆大妄为的骗子。这也是受骗者众多的重要原因,觉得骗子骗人总不会胆大到每天拍拍脑袋就说挣了多少钱的。
2007年唐亏了1,2千万,但客户的报表仍然每天盈利。2008年唐未作鸡皮交易,但客户看到的报表仍然每天盈利。太TMD缺德了。唐的问题不是投资亏损而是赤裸裸的欺诈。亏得愈多,他越狗急跳墙,把自己包装成巴菲特,华人领袖。为的是什麽?搞更多的钱,骗更多的人来填窟窿。THAT'S IT.
当然苦主也要反省,这世界上没有容易挣的钱。TOO GOOG TO BE TRUE。前有卖道夫,后有唐道夫。唐道夫是极品,世间无第二。卖道夫的脸皮比唐傻逼来,差远罗。
nohoax 发表于 2010-11-11 01:17


老唐每天给两百多位投资者送虚假报表,这个工作量很大啊!一个人完成不了的。

老唐应该有一个程序员在帮他写程序动态产生这些虚假报表,老唐每天可能要做的工作就是控制盈利的百分比,如果每天是1%也不太真实,要有点波动,但总趋势是向上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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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0-11-11 11: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cusa 于 2010-11-11 11:43 编辑
楼上的,如果你觉得这是事实,能不能给我一些证据?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1 11:39


你自己电脑里不是很多吗?

记得你某年终宴会,你说2007年盈利是90%,后来出事了你又说2007巨额亏损1~2千万,这个怎么回事,要不要我找出这个新闻给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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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0-11-11 21: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All the evidences at OSC and Crown (police) are provided by the victims, these included, signed partnership subscription forms, receipts, statements showing fake returns and other documents. All of the above are originals and authenticated.


这个相当厉害,我看唐炜臻怎么和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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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0-11-12 1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的证据不可信,签名的认罪书是迫于压力的,哈哈,
看看反唐的还有什么拿得出手的。
Tom Dragon 发表于 2010-11-12 10:39


检察官那里证据一大把,等老唐审判后,审判书上会列举所有证据,到时候有兴趣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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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0-11-12 12: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cusa 于 2010-11-12 12:23 编辑
有证据,早就判了。就是收集证据花时间。
还有,美国SEC不是撤诉了吗?为什么?因为证据不明确。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1:54


你老唐犯罪主体和行为是在加拿大啊?SEC是和你老唐协商处理纠纷的,好像老唐有类似于不再跨入美国市场这样的保证,才协商撤诉的。

目前加拿大起诉里没有和你老唐协商的选项(刑事诈骗罪罪的起诉,当然估计除非老唐能还所有的钱,才有协商可能),否则必需走过所有法律程序,才能判罪的(估计还得1~2年,老唐你别急著进去)。这个是加拿大好处,在中国有可能就是速审速判,诈骗金额(或者非法集资)这么大金额,估计已经吃枪子了。

有空去看看各省刑事诈骗罪的案例,加拿大一般按过往案例判罪,你也大致可以了解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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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0-11-12 12: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炜臻被美国SEC起诉是民事起诉,以下新闻是有关这个的:
==========
而美国证监会(SEC)则在2009年4月已先行一步,因唐炜臻涉嫌在美华人社区进行证券诈骗已经对他提起诉讼,并冻结了他的财产,后来,唐炜臻和美国证监会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这一和解协议尚未得到达拉斯一家联邦法庭的最后批准。

唐炜臻在去年7月已同意与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SEC) 的民事诉讼和解,其中包括冻结资产。依据该协议,达拉斯联邦法院将裁定唐炜臻是否交出不法所得,以及民事赔偿。

=========

老唐同意冻结美国财产(估计老唐在美国还有不少投资者的钱),所以SEC愿意和你和解,同时SEC起诉是民事起诉,比加拿大的刑事诈骗罪起诉轻多了。另外,美国官司还没有完,还有民事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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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0-11-12 13: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329楼的,民事诉讼,就表明不是诈骗,符合我的推测。在政府和个人之间的争斗中,个人一般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法院的裁决并不表明什么。
对328楼的嘲讽,我实在无话可说。我在这里的目的是让大家看清案件的真相,不是吵架。黑吃黑,你对我的威胁和嘲讽都没用的。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3:15


对于加拿大的刑事诉讼,如果你老唐能将大部分钱还给受害户,相信也有和解可能。但目前看是没办法还了,怎么办?只好坐牢去了。

去看看加拿大各省判例,里面诈骗犯都得在牢房里呆几年的,老唐案如果数罪并罚,估计上10年以上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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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0-11-12 14: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的客户为什么采取刑事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这是一个大有文章的关键部分。
我曾说,有人挑起事端,激发了无知客户的情绪。从这个关键部分可看出,这个(或几个)人在这个关键部分很有可能起了极关键的作用。而且他懂得司法知识。一般人是不太懂得这个区别的。
黑吃黑,这件事是不是你干的?(纯属猜测)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3:55


对于唐炜臻采取刑事诉讼难道还有错?那加拿大刑法里5000元以上诈骗罪不是白写了?

透过长期虚假利润,同时实际将后面投资者的钱支付以前投资者的虚假利润的行为,如果不告刑事诈骗罪,都不知道还能告什么罪了?

另外,证监会诉讼你的12项准刑事罪(如果罪成也要判刑的)是不需要提告的,因为这个证监会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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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0-11-12 14: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cusa 于 2010-11-12 14:28 编辑
如果337楼的朋友觉得刑事诉讼是对的,那为什么美国那边是民事诉讼呢?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4:11


你唐炜臻刑事诈骗罪的犯罪实体在加拿大,而且美国客户并没有告你刑事诈骗罪(如果告你,你一样躲不掉),个人估计你在美国公司还有点钱,所以你同意冻结资产后,他们分分还能拿点回来,也就算了,不刑事起诉你了。

另外,美国起诉你也是美国证监会自发起诉的,这是他们职责所在。问题加拿大证监会更厉害,提出的是12项准刑事诉讼,每项罪成最多5年,如果都成立并都数罪并罚,最高到60年,也不比唐多夫差多少了。

加拿大受害客户提刑事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和选择,没人可以剥夺的,加拿大检察官有权利根据证据决定要不要刑事起诉你唐炜臻。目前你已经被检察官刑事起诉了,说明检察官已经根据证据认为是你是诈骗嫌疑犯了,但是最终判权是在法庭,我们在等法庭判决。可以看出整个过程没有任何错误,全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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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0-11-12 14: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说了,我要干活了。晚上再回来。谢谢Tom兄的支持。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2 14:27


晚上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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