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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头发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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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版主对8号随地大小便行为进行处罚

76#
发表于 2012-2-7 21:16:44 | 只看该作者
外一篇:

小小论坛, 有一只苍蝇碰楼, 嗡嗡叫.
几声清晰,几声混沌, 几声胡搅.

苍蝇缘楼夸下蛆(句).
飞来这楼抢拉个蛆,
飞去那楼又抢拉蛆.

苍蝇绕楼特容易.
无招既来挥之不去.
嗡嗡不倦, 孜孜造蛆.

嗡嗡嗡嗡, 蛆蛆蛆蛆.
heleng 发表于 2012-2-7 20: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原来是个脏毒!: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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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2-2-7 21:22:38 | 只看该作者
原来是个脏毒!
miketwo 发表于 2012-2-7 21:16



    原来是个造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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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2-2-7 21:23:25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对8号采用投票. 以多数压倒少数予以惩罚的方式值得商量.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 我不赞成8号以点盖面, 抓住少数国人的陋习, 攻击全体国人的偏激言语. 这种言论就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我也看到很多人对他(她)的谴责. 这已经很说明在该问题上, 大家的是非观念很清楚. 因此, 没必要再用禁声的方式穷追猛打. 得理也该让三分.

其次, 如果是单一的个人的谩骂攻击污蔑, 后面没有谴责和批评的呼声 (象有的人经常用下流的脏话跟贴),  应该由版主根据版规予以删除.

最后, 我想说的是: 这种惩罚的方式值得商量. 特别是当我看到后面有人如法炮制, 有样学样的贴子时, 我更觉得应该对这种方式提出商榷. 我们对自由的理解之一: 就是人人都有话语权. 可能话说得对也可能错, 可能多数人对也可能少数人对(不是指8号). 无论对与错, 人们都有说话的权利. 真理在辩论中越辩越明. 正象老乱对8号的其他贴子. 而采用多数压倒少数的投票方式, 有时会压制真理的声音(不是指8号).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 我不支持投票的方式.

另外, 我想赞一下版主. 别看他嘴上和稀泥, 脑袋可清楚得很(在另个类似的贴子).
heleng 发表于 2012-2-7 19:54

8号没有什么,他那些话虽然难听,对人也没构成伤害。
他说谁是狗谁就是狗了?他不过就是发泄一下而已。

倒是你借西藏问题煸动民族仇视,我看是处心积虑。
你的方式跟8号完全相同,以点盖面,你却知道8号不对。

8号一直认为他这样做没错,这就是你们之间区别。
惩罚倒也没有什么必要,51需要你这些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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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2-2-7 21:24:31 | 只看该作者
8号没有什么,他那些话虽然难听,对人也没构成伤害。
他说谁是狗谁就是狗了?他不过就是发泄一下而已。

倒是你借西藏问题煸动民族仇视,我看是处心积虑。
你的方式跟8号完全相同,以点盖面,你却知道8号不对。

8号一直认为他这样做没错,这就是你们之间区别。
惩罚倒也没有什么必要,51需要你这些人气。
新省阿魁 发表于 2012-2-7 21:23


外一篇:
小小论坛, 有一只苍蝇碰楼, 嗡嗡叫.?几声清晰,几声混沌, 几声胡搅.?
苍蝇缘楼夸下蛆(句).飞来这楼抢拉个蛆,飞去那楼又抢拉蛆.
苍蝇绕楼特容易.无招既来挥之不去.嗡嗡不倦, 孜孜造蛆.
嗡嗡嗡嗡, 蛆蛆蛆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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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2-2-7 21:28: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新省阿魁 于 2012-2-7 21:32 编辑
原来是个脏毒!
miketwo 发表于 2012-2-7 21:16

它是个台毒。
如果它表明自己观点,我至少会敬它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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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2-2-7 21:30:2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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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2-2-7 21:32:07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尿先生的民主,欢迎大家投票:http://bbs.51.ca/thread-3427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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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2-2-7 21:33:48 | 只看该作者
外一篇:
小小论坛, 有一只苍蝇碰楼, 嗡嗡叫.?几声清晰,几声混沌, 几声胡搅.?
苍蝇缘楼夸下蛆(句).飞来这楼抢拉个蛆,飞去那楼又抢拉蛆.
苍蝇绕楼特容易.无招既来挥之不去.嗡嗡不倦, 孜孜造蛆.
嗡嗡嗡嗡, 蛆蛆蛆蛆.
heleng 发表于 2012-2-7 21:24


这外一篇应该加上题目《酒仙颂》。:thumb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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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2-2-7 21:36:35 | 只看该作者
各位民主同学们在号称自由的同时有没有想到过任何国家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在公众网站上侮辱诽谤一个民族的言论难道不应该限制吗?

以下是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

The following types of behaviours will typically be considered racial harassment:
racial epithets, slurs or jokes;
being subjected to racial name calling or nicknames, e.g. “Kunta Kinte”;
racial jokes, cartoons or graffiti, including when circulated by e-mail;
ridiculing comments related to race-related characteristics; and
being subjected to references to racist organizations, such as having “KKK” painted on a locker.

我想8 号的那些言论应该够格。如果一家公众网站对这些都不禁的话,那的一种管理不当。

你们的自由的理解让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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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2-2-7 21:40:08 | 只看该作者
每次揭了这个下三烂老底,它都放一堆苍蝇出来。
有功夫就帮我就赶赶。
新省阿魁 发表于 2012-2-7 21:3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它只会唱它那首儿歌,你就让他唱吧,不唱他会憋出病来滴,可怜见滴!打油?呵呵,它是在我关帝门前玩儿大刀。

不过,让我给你当赶蚊子的牛尾巴,你请滴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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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22:16: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头发乱了 于 2012-2-8 10:10 编辑
我觉得对8号采用投票. 以多数压倒少数予以惩罚的方式值得商量.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 我不赞成8号以点盖面, 抓住少数国人的陋习, 攻击全体国人的偏激言语. 这种言论就属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我也看到很多人对他(她)的谴责. 这已经很说明在该问题上, 大家的是非观念很清楚. 因此, 没必要再用禁声的方式穷追猛打. 得理也该让三分.

其次, 如果是单一的个人的谩骂攻击污蔑, 后面没有谴责和批评的呼声 (象有的人经常用下流的脏话跟贴),  应该由版主根据版规予以删除.

最后, 我想说的是: 这种惩罚的方式值得商量. 特别是当我看到后面有人如法炮制, 有样学样的贴子时, 我更觉得应该对这种方式提出商榷. 我们对自由的理解之一: 就是人人都有话语权. 可能话说得对也可能错, 可能多数人对也可能少数人对(不是指8号). 无论对与错, 人们都有说话的权利. 真理在辩论中越辩越明. 正象老乱对8号的其他贴子. 而采用多数压倒少数的投票方式, 有时会压制真理的声音(不是指8号).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 我不支持投票的方式.

另外, 我想赞一下版主. 别看他嘴上和稀泥, 脑袋可清楚得很(在另个类似的贴子).
heleng 发表于 2012-2-7 19:54



    终于有人认真讨论问题了,我其实一直在等这个回帖,这是我发起这个投票的一个潜在目的。

我发这个投票有两个主要动机,第一,在我更早前和 htdl 网友讨论孔庆东言论的时候有详细的说明(
http://bbs.51.ca/viewthread.php? ... d=124846#pid1870568),在这个帖子中,htdl 网友表达了支持对孔庆东处罚,而我表达了似乎相反的意见,但是实际上我也说到什么人可以对孔庆东提出制裁要求,就是孔庆东言论的直接受害者,这个帖子过后就没有人继续深入讨论了,所以问题只是被提出,而没有被剖析,而后恰好此时8号就以实际行动跳了出来。8号如果和孔庆东一样,说的是“部分游港大陆客”,那我绝对没有理由对她发起投票,相反如果有人谴责她我甚至还会挺她,因为她说的是事实,但是遗憾的是,她犯了一个孔庆东没有犯的错误,她没有虚构攻击对象,而是用了“大陆人”这个非常实际的对象,最初当我发现这个问题的时候,我认为这仅是一般人们在用词上的不严谨常犯的错误,所以我善意地提醒了她,让她将“大陆人”换成“部分人”,但是她的回复让我很震惊,她不仅拒绝了,而且还强调她确实是在辱骂所有大陆人,也就是说,她有意识地把所有的大陆人都变成了“第二方”,那也就是说我确实成了她辱骂的受害方,而且更过分地是,第二天,她不仅不改正,而且又进一步升级到对他人的父母的侮辱。我认为她的已经超出“言论”的范畴,上升到了“行为”的层面,如果她自己不改正,那么别人就有必要出来阻止她继续表演下去。区分这两个层面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言论自由”,我认为言论自由是一个政治理念,而不是法律理念,法律上言论是可以被看成“行为”的,口头辱骂、歧视、教唆等都是可以入罪的,不妨碍政治上的“言论自由”理念,言论自由说的是我们不应该因为言论而遭到政治迫害,但是不等于可以逃避法律责任,搞清楚两者的区别很重要,不能因为政治自由就无法无天,法制同样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如果因噎废食照成的后果同样是严重的,所以我觉得我有理由要求版主对8号的“行为”进行仲裁,绝不是出于政治迫害,这件事是一个难得的标本。

第二个动机很简单,也就是想看看支持对孔庆东制裁的人有多少支持对8号制裁,很多人都口口声声说自己是民主派,借打倒孔庆东上位,生怕赶不上趟的样子,其实上谁知道肚子里装的是什么药?拿一件事情试一下就清楚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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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2-2-7 23:45:5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2-2-7 23:46 编辑
各位民主同学们在号称自由的同时有没有想到过任何国家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在公众网站上侮辱诽谤一个民族的言论难道不应该限制吗?

以下是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

The following types of behaviours will typically be considered racial harassment:
racial epithets, slurs or jokes;
being subjected to racial name calling or nicknames, e.g. “Kunta Kinte”;
racial jokes, cartoons or graffiti, including when circulated by e-mail;
ridiculing comments related to race-related characteristics; and
being subjected to references to racist organizations, such as having “KKK” painted on a locker.

我想8 号的那些言论应该够格。如果一家公众网站对这些都不禁的话,那的一种管理不当。

你们的自由的理解让我失望!
齐力 发表于 2012-2-7 21:36


你先别失望。

“大陆人随地大小便”这样的说法,不准确,或者说不妥当我是同意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大陆人都有这个习惯。但在我看来,这只是在中国人中间司空见惯的,一个地方的人看不起另一个地方人的一种陋习而已。

但是在加拿大,这样一句话是不是构成“种族歧视言论”就不是那麼容易认定的。你可以认为这对你是一种歧视,你也可以上法庭控告8号歧视了你,骚扰了你,但是最后能不能以种族歧视言论入罪,就不是几个网友投票可以认定,而是需要按法律程序由法庭来决定。在法庭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你的看法仅仅是你的看法,他和你有同等的权力坚持他的看法。

这就是我对民主国家的“民主,自由,法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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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楼主| 发表于 2012-2-8 00:06: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头发乱了 于 2012-2-8 00:08 编辑
你先别失望。

“大陆人随地大小便”这样的说法,不准确,或者说不妥当我是同意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大陆人都有这个习惯。但在我看来,这只是在中国人中间司空见惯的,一个地方的人看不起另一个地方人的一种陋习而已。

但是在加拿大,这样一句话是不是构成“种族歧视言论”就不是那麼容易认定的。你可以认为这对你是一种歧视,你也可以上法庭控告8号歧视了你,骚扰了你,但是最后能不能以种族歧视言论入罪,就不是几个网友投票可以认定,而是需要按法律程序由法庭来决定。在法庭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你的看法仅仅是你的看法,他和你有同等的权力坚持他的看法。

这就是我对民主国家的“民主,自由,法制”的理解。
酒中仙 发表于 2012-2-7 23:45



在现实中,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就上庭,法官按法律办。
这是在网络上,有事就表决,版主按版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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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2-2-8 00:14:08 | 只看该作者
在现实中,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就上庭,法官按法律办。
这是在网络上,有事就表决,版主按版规办。
头发乱了 发表于 2012-2-8 00:06


我是回答另一个帖子中关于“种族歧视言论”的指控。

这里是私人领地,如果老赵小牧听你的,你给他们发个短信就可以搞定,用不着脱了裤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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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2-2-8 11:06:0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新省阿魁 于 2012-2-8 11:12 编辑
你先别失望。

“大陆人随地大小便”这样的说法,不准确,或者说不妥当我是同意的。因为不是所有的大陆人都有这个习惯。但在我看来,这只是在中国人中间司空见惯的,一个地方的人看不起另一个地方人的一种陋习而已。

但是在加拿大,这样一句话是不是构成“种族歧视言论”就不是那麼容易认定的。你可以认为这对你是一种歧视,你也可以上法庭控告8号歧视了你,骚扰了你,但是最后能不能以种族歧视言论入罪,就不是几个网友投票可以认定,而是需要按法律程序由法庭来决定。在法庭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你的看法仅仅是你的看法,他和你有同等的权力坚持他的看法。

这就是我对民主国家的“民主,自由,法制”的理解。
酒中仙 发表于 2012-2-7 23:45

一个地方的人看不起另一个地方人,你这陋习什么时能改掉?
这是中国人的特有习惯吗,只是你们你这种人特有而已。

这种案例加拿大有过,有个议员称中国留学生“吊眼”。
中国社区有人提出,他公开道歉,并解释他当时并没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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