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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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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106#
发表于 2013-12-21 16:45:28 | 只看该作者
通过男方这么多的报料看出来了,无论是讲述事实还是一条条的总结,通篇都是女方的错,还有她父亲的错。男方没一点儿责任。而且这些报料全来自于男方家的朋友,而不是男方本人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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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1 20:18:12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本帖最后由 跋扈 于 2013-12-21 20:46 编辑

我来做最后总结:
1) 不管女方怎么坏,怎么没朋友,怎么脾气不好,怎么考试过不了,并改变不了她是受害者的事实。她并没有坏的就该deserve终身瘫痪,才28岁就要接受终生不能有孩子的事实。
2)女方怎么怎么不好完全是来自男方一边的说法。 哦,不是男方,是男方的朋友的说法。哦,不,又说错了,是通过男方父亲知道很多事实真相的朋友的说法。
3)有人说女方是害人害己,先看清楚这里的公诉人不是女方。这是个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赔偿。公诉人是政府的prosecutor,后来也曾指控马克假自杀。这不是女方可以操纵的。
4)没必要觉得男方冤枉。整个案件很多华人关注,法官判决也凭证据的,没人是傻子,也不会光听女方的一面之词。这也是为什么公诉人的7项控罪就成立了一条。真相信自己是清白的?或是判决不公?看看conviction是在7月,并没人按加拿大法律appeal就知道了。 至于sentencing就更没的说,已经往少里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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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1 20:48:34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再多说一句,关于男方是不是真的要自杀这事见仁见智。
真相信自己清白,真想要证明自己清白就该去appeal conviction。被判罪名成立,不按法律程序走appeal,不去咨询律师,一定要等到sentencing当天才不出现说要自杀。不管是不是真的,反正公诉人是不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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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13-12-21 22:03:00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本帖最后由 凭良心 于 2013-12-22 10:42 编辑
我来做最后总结:

2)女方怎么怎么不好完全是来自男方一边的说法。 哦,不是男方,是男方的朋友的说法。哦,不,又说错了,是通过男方父亲知道很多事实真相的朋友。
3)有人说女方是害人害己,先看清楚这里的公诉人不是女方。这是个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赔偿。公诉人是政府的prosecutor,后来也曾指控马克假自杀。这不是女方可以操纵的。
4)没必要觉得男方冤枉。整个案件很多华人关注,法官判决也凭证据的,没人是傻子,也不会光听女方的一面之词。公诉人的7项控罪也就一条成立。男方或男方朋友觉得判决不公?估计没人,就连代表男方的律师也说判决合理,只是没有赢的一方。
跋扈 发表于 2013-12-21 20:1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本来我已经决定不再参与本主题的讨论了,但是看见你的所谓结论,觉得实在是”跋扈“。忍不住再做最后的补充:
虽然是公诉人起诉贾翰诚,但是关键证据还是来自倪今颖。倪今颖是否有在法庭撒谎,请看法官的判定(File No.223242KC2. 这个文件是公开的,可以从温哥华省法庭要到。)法官说(段落46):”I did not find Ms.Ni to lack credibility generally but she was, in my view, prone to exaggeration in trying to portray Mr.Jia as a consummate villain, which in my view, negatively impacts both the credibility and the reliability of her evidence" (我虽然不是说倪小姐完全缺乏信誉但是在我看来,她显然倾向于夸大事实意图在把贾先生描绘成一个狡猾的恶棍。鉴于此,我认为对于她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具有负面的作用。) 关于检方提交的取自倪今颖的受伤照片,用于指控贾翰诚的其他几项家暴罪方面,法官说:“Further, I would expect someone keeping track of assaults against her to have volunteered the fact of the photographic record to the police when she first mentioned those assaults rather than mention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photographs only when asked directly, as testified to by Detective McKnight. “(进一步,我觉得如果一个人保留有人家对她暴力的证据的话,她应该在第一次报告的时候就会提供出来,而不应该等到被直截了当地问及时才提到有证据,如侦探McKnight作证所言。”)法官还说(段落47)“The photographs themselves are not of significant assistance. Crown counsel submits that they show bruises and marks consistent with what Ms.Ni said Mr.Jia did to her but on my review of the photographs they show very minor markings, consistent with having been caused by any manner of unsubstantial contact including the “bear hugs” that Mr.Jia says he applied to calm Ms.Ni down when she intentionally applied force to him” (照片本身也无助于事。检方提供这些显示有淤青和印记以证明倪小姐所说的贾先生所为。但是我检查了这些照片,觉得它们是十分轻微的印记,更像是任何不足为道的接触所致,包括贾先生所说的为了制止倪小姐对贾先生故意施加暴力而采用的”熊抱”所致。贾翰诚被检方指控的那些家暴罪里包括倪今颖描述的2011年12月25日被马克施暴的事件(段落37)。在此事件中,倪今颖作证说贾翰诚在床上反复殴打她令她大哭,哭声惊动了楼下的租客要用木棍杵地板来提醒他们停下来。倪今颖还提供了照片说明当时贾翰诚打她造成的伤。照片上注明了日期。检方传唤了楼下的租客作证。租客证实确有用木棍杵天花板之事而且日期与倪今颖所述相符,但是当贾翰诚的律师追问原因时,她的回答让全场大吃一惊。因为她说她所以要杵天花板因为楼上两个人一直说话而且有笑声。(法官原文(段落39):”Ms.Chovathoba said this was not an argument but rather a conversation which at some point included lauphter”)(Chovathoba女士说那不是争吵而是谈话并且夹杂有笑声)。

是否感到男方被冤枉不是必要不必要的问题,是对此案的认同问题(贾翰诚是否故意伤害她妻子)。凡是认识贾翰诚的人都不认同,法医心理专家也不认同。大家在报上也看到了,连法官本人的量刑理由也否定了贾翰诚是故意造成他妻子的受伤。男方的律师说的是量刑合理,不是判决有理。请不要混淆。他说的是在定罪的前提下,这个量刑是合理的。如果故意伤害的前提不存在,那么即使判一天入狱都是不合理的。
跋扈可以同情受伤女方,但是请本着公正的态度来考量事实。我已经提供了许多信息,有些是我自己了解的故事,但是大部分是有书面证据的或是可以提出证人的。除非跋扈认定我是伪造事实,谁提供的信息不重要。是不是?到底我说的话可信度多高,各位网友请自行判断。我对此贴的参与暂时到此为止,恕我不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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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13-12-21 22:15:07 | 只看该作者
再多说一句,关于男方是不是真的要自杀这事见仁见智。
真相信自己清白,真想要证明自己清白就该去appeal conviction。被判罪名成立,不按法律程序走appeal,不去咨询律师,一定要等到sentencing当天才不出现说要自杀。不管是不是真的,反正公诉人是不信的。
跋扈 发表于 2013-12-21 20: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之所以花这么多时间来参与本贴,除了替贾翰诚被冤为故意伤人抱不平之外,更是要提醒所有的新老华人。千万不要相信所谓检方是代表大众。这个案子充分地暴露了警方和检方无耻地夸大,扭曲和不择手段的做法,她的唯一目的就是赢,因为她的业绩是以多少立案的案件被定罪来衡量的。予以不信,各位自己去打听一下,问问刑事律师吧。请大家务必保护好自己,不要天真地相信所谓无罪推论,那仅仅是书本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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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3-12-21 23:28:32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本帖最后由 凭良心 于 2013-12-22 00:42 编辑
4)没必要觉得男方冤枉。整个案件很多华人关注,法官判决也凭证据的,没人是傻子,也不会光听女方的一面之词。这也是为什么公诉人的7项控罪就成立了一条。真相信自己是清白的?或是判决不公?看看conviction是在7月,并没人按加拿大法律appeal就知道了。 至于sentencing就更没的说,已经往少里判了。
跋扈 发表于 2013-12-21 20:1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跋扈,加拿大法律规定上诉是在刑期宣布之后的30天内提出,不是在定罪之后提出的。请不要自作聪明地以不了解的事情为前提来下结论。

上诉规定,除非有新的关键证据,法官认定的证据是不容争辩的。可以争辩的是法官根据他所接收的证据进行法律判定时是否有偏差。因此上诉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背景相当不同。前者是对法律的解释非常熟悉,能够找到法官判定的法律依据的错误,而后者则是要对事实的称述很在行,能够说服法官接受辩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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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13-12-21 23:3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1# 凭良心

判的重了些。 上上学习班,改造思想,端正态度, 不就解决问题了嘛。: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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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3-12-22 12:06:29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跋扈,加拿大法律规定上诉是在刑期宣布之后的30天内提出,不是在定罪之后提出的。请不要自作聪明地以不了解的事情为前提来下结论。

上诉规定,除非有新的关键证据,法官认定的证据是不容争辩的。可以争辩的是法官根据他所接收的证据进行法律判定时是否有偏差。因此上诉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背景相当不同。前者是对法律的解释非常熟悉,能够找到法官判定的法律依据的错误,而后者则是要对事实的称述很在行,能够说服法官接受辩方的理由。
凭良心 发表于 2013-12-21 23: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上诉不允许证明女方撒谎,也许赢的机会不大了?因为那个法官好像蛮资深的,应该不会有法律偏差吧?我认识一个在监狱里面的警察。他告诉我其实加拿大监狱里被冤枉的人很多的。难怪他说大部分都选择不上诉,因为上诉旷日持久而且花费太大。等上诉赢了,也是发回重审,再来一轮官司。除非特别重的案子,一般都是2-3年刑期,那时候牢都坐完了。谁愿意把5-6年花在官司里面啊?现在看来上诉赢的机会也不大,所以我建议男方深思,不要听律师鼓动就一定上诉了。尽快让孩子走出阴影,年纪还轻,机会总是有的。坐几年牢也算对得起女方了,就是背个暴力罪犯的名子有点冤。女方孩子也是一样,这边车祸造成半瘫的每天都有,虽然有不便,但是他们都能活的好好的。希望早日走出仇恨,是给自己一个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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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2 22:10:10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很好,法官认为倪小姐缺乏信誉,且倾向于夸大事实。法官同时认为贾马克有良好的教育和工作,至少证词会比倪小姐值得信任。 这说明法官没有只听一面之词,并不象你所说的全因为是女方的谎言。做证除了男女双方,还有租客,到场的救火员警察等等等。

这种情况下, 他还是认为马克有罪,你个人觉得他判的公正否?

回复 110# 凭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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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2 22:14:07 | 只看该作者
不是说刑期宣布之后才能提出。
而是最晚的上诉时间是在刑期宣布之后的30天内。

事实上appeal有2种。appeal for conviction, or appeal for sentencing, or both.
证明清白是要appeal for conviction, 马克早在7月就知道了。 不用等到sentencing的时候才去自杀,这就是我的point,got?

跋扈,加拿大法律规定上诉是在刑期宣布之后的30天内提出,不是在定罪之后提出的。请不要自作聪明地以不了解的事情为前提来下结论。

上诉规定,除非有新的关键证据,法官认定的证据是不容争辩的。可以争辩的是法官根据他所接收的证据进行法律判定时是否有偏差。因此上诉律师和辩护律师的背景相当不同。前者是对法律的解释非常熟悉,能够找到法官判定的法律依据的错误,而后者则是要对事实的称述很在行,能够说服法官接受辩方的理由。
凭良心 发表于 2013-12-21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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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2013-12-22 23:21:44 | 只看该作者
原来坛子里的故事比原文精彩10倍。首先我是不相信马克自杀未遂又被警察提前一秒找到这么狗血的剧情的。但这之余,尽管我对完全偏袒他的言论有很多保留,我还是很同情他的。我也是被上海悍妻“建议”每月只和父母沟通一次的,即便如此,还每次都会弄点不开心的状况出来。很多时,我都不能理解为什么我做什么都是错,后来看到岳母说起岳父来,我想我就能理解了。不幸的是,我岳母说话点到即止,而太太却是怎么伤感情怎么说,全无顾忌。大体上我想我还是应该顾全大局,能忍就忍的。不过时不时我会有一次爆发,这大概和地震一样,你不来点小震,终究是会来个大的。我认为马克他们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看了那么多书,妇人的悲剧,八九不离十都是坏在嘴上,看上去精明的最后都吃了大亏。马克和他太太的结局不正是再次验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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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01:14:08 | 只看该作者
凭良心同学的确花了很多时间参与本贴,也明确说明主要是为了谴责女方在法庭上撒谎。我说一点点看法。

女方在法庭上撒谎,这没有被证实。
男方在法庭上撒谎,贾马克自己承认了。

但因为凭良心同学是男方多年朋友,他解释说男方的谎言其实没什么。那请问一下,如果在法庭上, under oath的情况下,连小事也要撒谎的人又有什么credibility?

假设女方也在撒谎,那这件事充其量也就是两个撒谎者在法庭上对决,看谁更可信而以。但凭良心同学的说法明显偏向男方,基于他的立场,这也是情有可源的,虽然对女方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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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3-12-23 01:53:34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的闲人 于 2013-12-23 02:14 编辑

回复 118# 跋扈


    我怎么觉得这个跋扈是个强词夺理的主啊?女方撒谎没有证实? 见#110 人法官就差点没说倪小姐你的照片是假的了。倪说12月25日被马克打哭,还有照片。结果楼下租客证明是在说笑。你还要咋样证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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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3 06:47:11 | 只看该作者

伤妻致瘫:贾翰诚因严重伤人罪判30个月

本帖最后由 跋扈 于 2013-12-23 06:52 编辑

1) 你自己也知道说是“差点没说”?差点什么意思你明白?
2) 男方是一点都没差的自称自己撒谎,你明白?
3)我同一个帖子的最后总结假设了女方在撒谎,这才是重点。你是没看,还是没看明白?

回复  跋扈


    我怎么觉得这个跋扈是个强词夺理的主啊?女方撒谎没有证实? 见#110 人法官就差点没说倪小姐你的照片是假的了。倪说12月25日被马克打哭,还有照片。结果楼下租客证明是在说笑。你还要咋样证明啊?
加拿大的闲人 发表于 2013-12-23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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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013-12-23 10:2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7# 桃木钉


    同情一下桃木丁。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我父亲在医院工作了几十年,大多是女同事,从前的家庭矛盾都是组织来解决,他后来总结了,并告诫我们,女人最忌唠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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