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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东方华回答。
1. 东方华问:怎么偏离??!!
随便谈谈答:请先读开线原文。开线文章涉及的是”服务倒退收费高:新签证中心让人郁闷“。这篇文章是讨论于多伦多领事馆新的签证申请方式和有关收费的。就这些具体签证问题的讨论和意见,甚至在渥太华,温哥华,蒙特里尔等地都没有意义,因为那里的签证服务方式没有改变。其他讨论指出,不满意见无非是多交了30元的服务费引起的。
一直到第96帖止,才突然有个人提出了这个”一定要努力争取,让中国恢复双重国籍“的议题。开线文章涉及的问题,是反映给多伦多领事馆,也是在多伦多领事馆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事。而改变国籍法,不但超出领事馆职权范围,甚至是超出外交部职权范围的事。外交部和领事馆是执行机构,不是立法机构。没有足够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并讨论通过,国籍法不可能由某个外交官员就可宣布改变的。当然,不是中国公民因而对中国的法律立法程序不清楚,是可以理解的。回到原文主题,交不交服务费,交多少服务费,领事馆是否还接受直接递送的申请,这都不和双重国籍还是单一国籍直接相关。这就是我指的”偏离“。
2. 你认为”祖籍国国籍是各人天经地义的财产,这种财产是由民族的基因所决定的。“
关于国籍,要根据各国法律而定。北美根据出生地和移民归化决定国籍。在美国和加拿大,400多年前就有移民开始从欧洲及世界各国移来。几乎所有的北美白人,如果追溯”祖籍“都是某个或多个欧洲国家。然而这并不是说,大多数的北美白人就”天经地义“地具有欧洲诸国的国籍,或者北美黑人就”天经地义“地具有非洲诸国的国籍。也从未听说过,仅以所谓的”祖籍“根据, 某人申请到了法国国籍或德国国籍的。况且,北美的民族融合繁衍如此普遍,如何准确的确定”祖籍“,有没有法律的可操作性?
所谓”民族的基因“决定国籍,更是个子虚乌有的概念。真有”法国基因“”日本基因“吗,科学上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上将如何操作?你真是为全世界的遗传学家和法律学家提出个大难题。
你提出国籍”不是由某集团、某个人的利益、权利所决定的。“ 这句话的确有可取之处。中国的国籍法,是由十四亿中国公民根据他们的利益和权力,通过他们的人民代表立法确定的。除他们之外,有什么集团和个人具有改变中国国籍法的合法权力呢。
3. 有没有美国公民在违背自愿原则之下,被剥夺美国公民权的。我对此无资料加以肯定或否定。即使美国没有这样做,也不是说其他国家不可以这样做。仅十天前,加拿大公民部长宣布2100名加拿大公民被剥夺了公民权。 这种剥夺根本不考虑被剥夺者本人自愿还是不自愿。http://info.51.ca/news/canada/2011/12/09/241929.shtml 加拿大,中国或其它国家不是美国殖民地,没有必要处处跟着美国走。
4. 梁先生在他的文章中只提及《大清国籍条例》中血统决定国籍的入籍部分, 但是避而不谈条例中为维护单一大清国籍的出籍(即失去国籍的)部分。你举出的例子,只能说明执法者的疏忽或无力。法律没有得到执行,不等于法律不存在或者无效力。下面抄录的《条例》出籍章里,明确规定了大清国民需要申请脱离国籍(即“呈请出籍”)义务和自动失去国籍(“作为出籍”)的四种情况。可以看出,比照现行的《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使守法的国民更容易失去国籍。大清允许外国人加入中国籍,但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后,放弃他原来的国籍(第二章 入籍 第三條五款)以保持国籍的单一性。所有这些,在梁先生的文章里只字不提。这是一种为我所用而主观随意弃取的态度。
大清國籍條例
第三章 出籍
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諮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諮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5. 最后,谢谢你告知另一条讨论专线。我会去看的。
随便谈谈 发表于 2011-12-19 14:14
中国使领馆的代言人,引经据典,条例清晰,翔实有据可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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