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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省阿魁 于 2012-12-5 19:28 编辑
假设亲生父亲爱她们,怎么可以分开十八年?如果那边有家庭无法在一起,那就不应该让孩子知道,各自分开好好的生活下去。十分的不明智。
记得新闻上讲过,寄养的孩子是不被告知亲生父母的,亲生母亲一旦弃养孩子是无权利知道寄养家庭,也无权再见孩子的,当时觉得好没人性的规定,今日才明白其合理的因素。
麻烦事儿 发表于 2012-12-4 23:00 如果明智,它就不是个叫兽。
我只要加拿大司法还我一个丈夫和父亲的知情权,在警方限制我自由过程中,我的妻子女儿没有住在家里,她们住在哪里,跟什么人住在一起,为什么与我分居。
警方限制了我的自由,他们就有义务给我提供相关信息。
我和她们只是加拿大居民,并不是加拿大公民。
得到充分证据以后,我跟他们在中国法庭上见。
家庭是家庭,生意是生意。
她告我家庭暴力是她告我家庭暴力,我告她不守婚约是我告她不守婚约。
四件事情我给分开清清楚楚,一个律师只打一个官司,我不让他们葫芦绞茄子。
最好是狗女人起诉狗男人,原因有两条:
第一,她是晚辈,第二,她也是受害者。
滥用职权罪,玩弄女学生罪,诱奸罪,重婚罪,遗弃亲子罪,蓄意破坏他人家庭罪。
如果我冻死在车里,可能有人给他们加上两条,侵占财产罪,图财害命罪。
那年我前脚离境加拿大入境中国,后脚就有人离境中国入境加拿大,得逞一次,这一家三代人胆子就越来越大,这次那边有人离境美国入境加拿大,这边她们三个就诬陷我家庭暴力,这十八年他们的小游击战打的挺好,里应外合,把我这个正规军给打了个晕头转向。
如果她们三个不起诉他,我的四路人马就不收兵,一直打到她到老到死。
当年体校体能测试,其他项目都没过关,只有一项达标,那就是长跑。
反正我至少还有十八年,他们有多少条狗,都不够我一个人消遣。
找对象,做生意,遛狗玩,可以说是人生三大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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