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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缺失下贪官们的若干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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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2-19 15:4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我在思考“洗钱”犯罪时,连带发现:在当代中国真是贪官们
的乐园。原来,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特殊制度下的中国
当官,不仅最容易寻租圈钱,而且贪污之后会有形形色色的保护伞。

一、法律保护伞

(一)无罪推定保护伞──无罪推定本来是西方法律制度中最具先进
   性的一项原则,是若干个世纪人权与法权博弈的一个善果。目
   前我国实施此原则,对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的法律侵害
   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西方的法律全然照彻在阳光下,不
   仅有完备的个人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还有健全的金融、税务
   申报制度。因此无罪推定实际上是在平等和阳光法律的前提
   下。我国高官和公务员的个人收入至今在黑暗中,于是“无罪
   推定”就会成为贪官们的一张公开保护伞。李意珍虽然闹得沸
   沸扬扬了,只要“伟光正”“主旋律”高兴,就会撑开“无罪
   推定’的保护伞。
(二)非“洗钱犯罪”保护伞──尽人皆知中国是一个贪污大国,大
   大小小的贪污犯,揪之不尽,挖之不竭。尤其是身居要职的一
   些巨贪动辄腰缠上千万、上亿资产。可以说权力越大,占有的
   经济资源就越多。他们通过种种手段在国内外疯狂洗钱。奇怪
   的是就目前我国《刑法》贪污受贿等等职务犯罪通通不在“洗
   钱”之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犯罪仅仅是指:走私、贩
   毒、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三种上游犯罪所得。由此,中国已经成
   了世界洗钱大国,我本人就曾收到非洲国家高官要求提供帐号
   洗钱的电子邮件。更妙的是黑钱在国内公司转一圈,再以合资
   或其他外贸手段到国外或港台澳转一圈,钱也就洗白了。闲谈
   时,有朋友认为最近几年中国的市场行为看不懂,主要是因为
   进入了“洗钱时代”其显著特点是:A、商品价格明显低于价
   值或者持平。B、大规模同业不断连锁化,且法人代表是一个
   没有发大财可能的小人物。这个观点需要翔实的资料支持,但
   看看身边的经济现象确实如此。由此可见,我国反洗钱犯罪的
   重点应该是贪官们七拐八拐的“不明财产”的来龙去脉。
(三)拣轻避重保护伞──同样在法律范畴内,由于制度的根本缺
   陷,也由于罪名的彼此牵连,此罪与彼罪的成立往往可以由于
   证据多少、彻查与不彻查等因素互相出入。最突出的是贪污罪
   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许多情况下,都可以以“查不清”为
   由划归后者。这种拣轻避重可以由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和胡作
   为完成。

二、制度保护伞

(一)党纪和行政处罚保护伞──制度保护最突出的是所谓“党纪”
   和“党籍”保护,实际上这种保护是封建法律制度中“官当”
   和“八议”的延续,官职越高,这种保护越具有实效。眼前最
   突出的例子是原河南省委书记程维高。程涉嫌贪污受贿案发,
   其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以及其儿子程慕阳均涉案被捕,程
   却仅被开除党籍,摘掉乌纱帽。
(二)上级关系保护伞──这种保护伞实在是盘根错节,很难一一理
   清,我归之为制度的名下,主要是因为只有在非民主制度下,
   这种保护才会如此全面丰富,肆无忌惮。例如:党组织保护伞
   ──上级官员以组织的名义(党委、纪委)对下级或同级官员
   进行种种保护。包括欺上、瞒下、指示、命令、以及种种干
   扰。
(三)派系和利益集团保护伞──这种保护是以派系和集团利益为准
   绳,只要忠于派系和集团,所谓“政治上可靠”,经济问题可
   以不管不问。中纪委收到的举报材料多多,有些人被常年举
   报,却一路飚升。其实查不查、怎么查、什么时候查、查到什
   么程度都有党魁和山大王们说了算。李真明知自己被举报、被
   调查,但他不逃跑,因为他有恃无恐。(可以看看新绞刑下的
   报告:《地狱门前》李真自述)就是铁面审计李金华公开查到
   的问题被提交刑事处分的也不足20%。
(四)“最高指示”保护伞──这是最具权威的保护伞,可以说是无
   往而不胜。据说上海首富周正毅大案、程维高案就是受到了
   “最高指示”的庇护。在黑箱中如此操作的此类大案有多少,
   肯定属于“国家机密”,我们不得而知。
(五)国家安全保护伞──这是最具有威慑性的保护伞。以走私、贩
   毒等领域的犯罪表现最为突出。远华大案中的姬胜德就是总参
   (情报部门)的要员。当前以国家安全局和总参的名义经商的
   不少单位被称为:“以商养情”。有意思的是许多贪官翻船都
   是与国安部门保护或者交恶有关,如:戚火贵、成克杰和最近
   查处的福州官场窝案等。

三、社会关系保护伞

这种保护伞有朋友、同学、首长、部下、亲戚等等。本文主要谈谈来
自亲情和组织两个方面的保护伞。

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芬是亲情保护伞的一个典型例子。沸沸扬扬的
“宝马撞人案”已经够令人吃惊了,却原来早在16年前她就一手捂住
了发生在她儿媳家里的一桩恶性杀妻灭子案。公检法机关层层铁杆保
护,被害人告状无门,杀人者逍遥16年。由此可见官场的亲情保护已
经到了什么程度。杀人恶案尚能如此,更何况贪污乎!

这种保护伞如果来自组织,就有点悲怆了。比如某山东高官正在上升
阶段却涉一大案,组织劝其与妻子离婚,割断与案件关系。再如:贵
州某高官的妻子翻船后,其丈夫与此离婚,得以全须全尾,妻子却被
处死。

在制度性腐败的前提下,贪官受到多元化的保护多多,本文所述只是
一星半点而已。
沙发
发表于 2005-2-20 11:20:1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制度缺失下贪官们的若干保护伞

最初由[iceman2000]发布
制度缺失下贪官们的若干保护伞

近日,我在思考“洗钱”犯罪时,连带发现:在当代中国真是贪官们
的乐园。原来,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特殊制度下的中国
当官,不仅最容易寻租圈钱,而且贪污之后会有形形色色的保护伞。


早应该在江高喊稳定压倒一切时,就领会其深刻含义。
板凳
发表于 2005-2-21 15:40:20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的保护伞,中国真成了贪官们的"盛世"了.
当官者无人监督,贪污无度.还骑在平民的头上张牙舞爪的发狂.
地板
发表于 2005-2-21 16:56:23 | 只看该作者
真正的保护伞是一个阶层的腐败,没有五毒俱全的人进不来这个阶层,此阶层的每个人都有罪恶,也都知道许多同道人的罪恶。这样,有官官相护,有快刀斩乱麻,釜底抽薪,彼此都安全了。期望挖出萝卜带出泥,都已经是不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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