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确定初步候选人
根据我国选举法律,成为候选人的两个途径:包括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在内的政党团体推荐和十个以上选民联名推荐。公民参选代表基本上只能采取第二种方式。
有志于参选的公民应当及时到当地居委会或者街道的选举办公室领取空白的《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尽快由自己的支持者征集联名,并及时提交联名推荐登记表。领取登记表后自己复印同样有效。
从法律上说十个选民联名推荐就够了,但考虑到多种现实因素,联名推荐人数应该越多越好。因为竞选人获得选民签名的人数越多,其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越具有合法性。而且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只能“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或者“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登记表要复印,以留下证据。如果仅仅列上十个推荐人,那么万一有人经过威逼利诱在提名的最后期限内声明撤回提名,这就会使联名候选人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另外,越多的人推荐证明支持的人越多,如果选举委员会在酝酿候选人阶段不公,联名候选人手里至少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获得选民支持,可以申诉或者诉诸舆论。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个环节是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协商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三个环节是“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见《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成为初步候选人之后丝毫不能放松,因为任何十个选民都可以提名一个候选人,所以一个选区里初步候选人的数目可能多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接下来的环节是选举最容易被操纵的阶段——选民小组讨论、协商,酝酿产生正式候选人。
如果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在规定的差额比例内,也就是在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间。在这种情况下,经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怎样理解和操作“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诉法律询问作出的答复是,“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然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具体做法可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根据法工委的答复,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一倍时,只能采取“征求意见或者举手或者投票”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根据候选人获得选民赞同意见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至于采取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县或乡的选举委员会征求选民意见后决定”。
在实践中,“酝酿”产生候选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让所有选民在初步候选人名册上选出自己支持的候选人,这是一种接近预选的方式,但由于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很多地方都不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有很多地方正式候选人大名单是由少数领导商量确定,可能并不能体现选民的意愿。
如果发现正式候选人产生不公开不透明,并且掌握了相关证据,比如有数千选民联名的推荐登记表,证明该候选人名单不能反映选民意愿,可以向选举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投诉。更重要的是要及时向选民披露选举不公的真相。
如果该选区比较公正,采用接近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那么选举小组此时就要做大量工作,争取选民支持。
以妇女、党员、无党派人士等身份为由排除联名推荐候选人作为正式候选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论是否通过预选,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多数选民的意愿”,如果选举委员会以本选区要选一位妇女代表、党员代表或者无党派代表为由拒绝获得多数选民支持的联名推荐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要据理力争,向选民说明真相,实在不行就争取通过另选他人方式。
七、争取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当下选举制度如果独立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当选的概率会很大。通常是四个正式候选人选三个代表,三个正式候选人选两个代表,或者两个正式候选人选一个代表。
如果没能成为正式候选人,还可以争取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票上设有“另选他人”的栏目,选民可以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给自己认可的任何选民。
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竞选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没有可能。2003年12月北京工商大学讲师葛锦彪就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了海淀区人大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姚立法(湖北省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吕邦列(湖北省枝江市第二届人大代表)、王植福(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第六届人大代表)、姚少凡(重庆市奉节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曾建余(四川省沪州市市中区第四届人大代表)等通过这种方式成功当选。
具体方法是:在“另选他人”的方框内填入自己所要选的候选人的名字,并在下面的方框内画“○”。在填写的过程中,要注意所写的另选他人的姓名不要出现错误,或者只写姓名而不在姓名下面画“○”,或者在你所反对的正式候选人姓名下的方框内没有画“×”,这样都会留下选票被涂改作弊的可能。被涂改的选票会因为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而失去效力。因此选民在划票后要认真检查。
为了让选民记住自己,接下来的宣传一定要突出自己的名字,方式之一是手机短信。为了保证选民能够正确使用“另选他人”的方式投票,没有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需要在投票前向选民讲解“另选他人”的划票方法,比如在介绍材料中包含仿照的票样,并对划票方法加以说明。
八、宣传介绍候选人
最重要的,也是贯穿选举始终的环节,就是向选民推销自己。法律没有禁止公民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因此参选公民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团队,设立选举办公室等。竞选团队根据需要确定人员多少,在区县级直选中,三五个核心成员大体就够了,所需的志愿者人数按实际需要从十几到几十个不等。核心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比如个人网站建设与维护、联系媒体、文字记录整理、海报宣传、法律咨询等。小组成员最好本身也是集体行动的组织者,比如社区里的各楼楼长等。
2010年选举法修订后第33条对于选举很重要,该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前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修订后改成了 “应当”,这意味着,只要选民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就更加公开透明,热心公益的公民更有可能为选民认识,更有可能当选。积极推动民主法治的公民,要充分运用该条法律,作为候选人,可以告知选民有权利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的要求,作为选民,可以联名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见面要求。
推销自己的方式包括利用社区论坛介绍自己,常用的方式有:逐户登门拜访、张贴宣传海报、往社区居民的信箱中投递宣传材料、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介绍自己、启用宣传车,等等。要根据选民的偏好推销自己,所用的方式要以选区选民能够接受为限,比如,在某些选区敲锣打鼓宣传自己就可能会引起选民的反感。
网络 论坛、博客、微博等是重要的推销自己的场所。要建立自己的竞选博客、微博账号,很多城市的小区有自己的社区论坛,要把自己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通过致选民的信、回答选民问题等方式广泛传播。
手机短信。手机短信是针对个体的介绍,恰当运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效果。尽量知道更多所在选区选民的手机号码,给大家适当的问候。想要通过“另选他人”方式竞选时,手机短信的作用更加重要。比如一个大学老师,主要靠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
张贴海报要争取在社区、工作单位、学校等选区人口流动密集的地方的布告栏张贴海报,鼓励参选,让大家记住自己的名字。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张贴竞选海报,但在行使公民自由权利的时候要尽量注意不妨害他人利益。
用于推销自己公开信等宣传材料,包括其中提到的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竞选诺言,一定要真诚感人。
九、关注投票和计票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投票站包括主投票站(主会场)和分投票站(分会场)。当选民进入投票站时,目前对于投票时间的安排基本有两种方式:县乡选区一般是选民集中在一个短的时段内,例如一个上午完成投票;在大、中城市的区一级投票中,许多地方采用的方式是一个时间段,例如北京在2006年采用的是上午七点到晚上十二点。选民在投票前要密切关注本选区的投票时间。
委托投票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接受委托投票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选民证。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委托投票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没有书面委托;(2)被委托投票的数量超过三张;(3)被委托人没有用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人选民证领取选票;(4)未到场选民的选票被他人冒领。
参选公民若发现以上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流动票箱
为了方便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投票,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使用流动票箱的方式投票。
执行过程中流动票箱容易发生舞弊的地方主要表现在:(1)没有严格按照选民名单接受投票;(2)已填选票被调换;(3)投票行为处于公开状态,选民难以按照自己意愿投票等。
候选人可以让自己的亲友和支持者跟随流动票箱,监督投票过程,若发现舞弊行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和申诉。
在点票和唱票的过程中,选民应该尽量坚持不要离开会场,防止票箱被转移后不公开点票。监督点票和唱票过程是否公正,应该要求及时公开点票,不能隔夜点票,点票结果应及时公布。
如果有分会场,每一个会场都要有候选人的支持者和选民监督该分会场的投票和点唱票状况。如果候选人的得票数极为接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请重新点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候选人和监督的选民应该公开制止或者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
如果第一轮投票结果缺额(即不足应选名额)或者无人当选,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进行第二轮投票。举行第二轮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但不应拖延太长。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是在第一轮投票结束后马上举行第二轮投票,有的地方会拖延几天进行,有的地方甚至取消第二轮投票或者完全用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第二轮投票。建议候选人和选民参考本省有关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对舞弊行为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反映和申诉。
十、选举争议处理
关于选民资格的争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面对选举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针对破坏选举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然,由于法律本身不完善,比如贿选犯罪的标准不明确,以及实践中一些部门不依法办事,即使到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乃至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可能达不到效果,因此必要时可以把选举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布出来,由选民和公众作出评价。
许志永、姚立法、魏欢欢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