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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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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02:4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常见问题(一)
转自微信号:涉外婚姻
本文主要介绍关于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离婚过程中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认定等问题等在平时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

摘要: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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