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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游子为母申冤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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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30 11:37: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恳请大家花一点点时间听完我的故事,因为我已经走投无路了,我希望利用我仅有的力量为我母亲发声!

我来自国内一个三线城市的普通家庭,妈妈为供我出国留学变卖了家里的房产努力工作赚钱。然而就在我妈妈上夜班的一个晚上,彻底打破了我们家的宁静!

我的母亲闫秀红(1969年生人)在2017年时被国内一年轻男同事宋天泉(1982年生人)诬告陷害导致我母亲蒙冤入狱,我母亲一直坚信法律是正义的,法律是可以还其清白的,所以我母亲依法上诉,终于迎来二审庭审开庭,但最终结果仍然是国内公检法机关罔顾事实依据,歪曲法律,没有作出公正的审判,所以我期待用自己薄弱的力量在加拿大为母亲申冤!
「事情简介」
2017年10月21日晚我母亲闫秀红在单位上夜班,正常按照单位的要求刷脸考勤,无辜遭到所谓的被害人宋天泉辱骂,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宋天泉用手机对我母亲录像并语言挑衅,我母亲欲阻止其对自己录像并要求删掉视频,去抢宋天泉手机未果,后被宋天泉诬陷我母亲殴打其导致他左耳鼓膜穿孔。但事实是我母亲从未殴打过他,而他所谓的左耳鼓膜穿孔是其中耳炎引发的耳疾穿孔。

2018年12月25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我母亲无罪的判决,并驳回宋天泉的附带民事请求。

2019年4月1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抗诉,案件进入重审阶段。

2019年7月4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母亲闫秀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之后我母亲立刻上诉

2019年10月1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即,我母亲申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开庭,庭审15个小时

2022年6月28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布维持原判。

这五年来,我亲眼目睹了妈妈是如何被冤案折磨变得衰老,身体变得虚弱,但依然为了维护自己的清白不遗余力的和权利去做斗争,本案的核心焦点是所谓被害人宋天泉左耳鼓膜穿孔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是我母亲闫秀红所致(即宋天泉的左耳鼓膜穿孔与我母亲闫秀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意见:就原发回重审判决、原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看,原发回重审判决认定闫秀红击打宋天泉左侧头部和原二审裁定改认定闫秀红薅宋天泉的耳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冤案呈现」

1. 该男子宋天泉在与我母亲发生冲突的前6天的凌晨舍近求远曾于我市第一医院进行耳朵急诊并进行西格氏耳镜检查(这是检查耳疾的必要检查),奇怪的是该门诊的检查诊断却无法查证!而宋天泉趋利避害的目的陈述(去医院急诊是因为怀疑右耳可能进虫子了,没有做过西格氏耳镜检查)可信性极低。

2. 2017年10月21日晚宋天泉报警后的执法记录仪近距离拍摄其面部未有被殴打过红肿的迹象,当日接警民警李查签名的归案情况说明中明确宋天泉没有明显外伤(2022年6月10日的庭审中李查也当庭确认了该说明的真实性)。

根据常识出发我们也知道,当较大外力打击耳部且对耳部造成外伤性穿孔时,耳廓以及耳朵周围的头面部应出现红肿,触疼或牵拉疼。但就本案宋天泉2017年10月22日凌晨就诊病例,其未诉有耳廓疼痛,仅记载“伴听觉障碍”,此陈述再次减弱了我母亲殴打致其耳膜穿孔的可能性!

3. 法院判决依据一:证人周家福医生(为案发当晚接诊医生)陈述宋天泉伤情为新伤且是外伤的证言,但其证言却与耳镜检查的客观图像存在较大差异,2017年10月23日检查报告单的客观图像证明:宋天泉左耳鼓膜紧张部偏前部见一近椭圆形穿孔,然而周家福医生在2017年10月22日医疗门诊手册中记载:穿孔呈裂隙状

按照证明力大小,客观性的检查图像证明力要大于主观性的医生主观记录。因此,周家福证言中“穿孔边缘欠整齐肯定是外伤引起的”不客观,证明力不足。且周家福医生在2018年11月9日询问笔录中描述“高压氧、坐飞机、拧鼻涕、慢性化脓性中耳炎这几种情形也可以引起耳膜穿孔,但是以上情形形成的耳膜穿孔都是类似于椭圆形的。”称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形成的耳膜穿孔都是类似于椭圆形的。更能证实宋天泉的伤为中耳炎所致,非我母亲闫秀红薅拽所致!

4. 法院判决依据二:2018年1月23日张丽娜出具的法医类检验鉴定文书中给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天泉左耳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但,鉴定人张丽娜的鉴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8月30日,而该法医鉴定书是在2018年1月23日出具,说明鉴定人张丽娜实施鉴定时没有合法有效的鉴定人资格证书,不能视为具有鉴定资格,且鉴定人张丽娜在2022年6月10日法庭亲口承认没使用任何仪器检查,仅凭肉眼观察便得出外伤性鼓膜穿孔轻伤二级,简直是无稽之谈!

5. 法院判决依据三:有专门知识人王博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宋天泉所受损伤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伤后六周未能进行自愈,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但此专门知识人既没有医学资质,又没有使用专业器材进行检验,仅凭医院诊断就下结论,明显科学性、客观性、真实性不足!令人惊叹的是此专门知识人仅仅是一个公安处的警员,居然堂而皇之的在法庭上冒充法医、鉴定人、专门知识人!

6. 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陈尚全时存在诱证、骗证、威胁和恐吓等违法取证行为。警察询问时存在诱导性发问,2017年10时26分43秒,办案人李查问:宋天泉被打是否看见了?另外一个警察抢先说:就算是看见了。导致10月23日该次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16-17行,记载为,问:宋天泉被打了你是否看见?答:我看见了。明显办案警察有诱导性语言,陈尚全笔录中“我看见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应采信。且之后陈尚全2018年5月8日及审查起诉阶段和当庭证言均明确没有看见,原判决也均采信了陈尚全之后没有看见的证言。

7. 被害人宋天泉的陈述在主要情节上,具有多变性、矛盾性,虚假性明显,真实性存疑,可信度较低,不能形成有效证明力。宋天泉陈述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第二次询问笔录(2018年1月5日)中称闫秀红用哪个手打他的头部没有注意到,当时他在躲,没有注意到。距第二次询问四个月后的第三次询问笔录(2018年5月29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中又称闫秀红是用右手击打他的左侧头部,具体用拳头还是用手掌他当时看不到。第二次笔录称哪个手打的头部没注意到,四个月后又清晰记得是右手打的,此情形不符合感知记忆的客观规律。第四次询问笔录(2018年11月9日原第一次一审庭审结束后)称不知道闫秀红是用拳头还是巴掌打的他左耳部。但眼睛余光能看见闫秀红挥右胳膊打他了。既然第三次笔录中称是用拳头还是用手掌看不到,第四次又称眼睛余光能看见闫秀红挥右胳膊打他了,明显有悖常理。其多次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

我为我所有的陈述承担法律责任,所有陈述均有图像以及影音证据支持,现在您所看到的这些也仅仅是这个案件的冰山一角,当您真正了解了这个案件,您就会清楚地认识到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对我们家来说这是一场飞来横祸,灭顶之灾!

本案原本是一场显而易见由诬告者宋天泉自行导演的诬告陷害案,却让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公检法三道办案关口,关关失手、道道失去了扶正祛邪的作用。我母亲正直善良,性格倔强,在被强权侮辱关押期间绝食四天以死来捍卫自己的尊严,至今蒙冤入狱的阴影仍不敢触碰,每天以泪洗面,几次萌发自杀的念头,就在2022年6月28日晚,当我从朋友圈看到我母亲因二审终审判决依然维持原判而踏上高楼时,我担忧!我自责!作为女儿在母亲痛苦时没能陪在她的身边已是大大的不孝,如今,我会倾尽全力倾尽我的所有为我的母亲发声,我不愿我的母亲无辜地背负此罪名!

在此,我需要同胞们了解此事,体恤一个远在国外的女儿对母亲的担心和牵挂之情,为我发声,为我母亲发声!希望国内司法机关可以早日还案件真相,早日还我母亲清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国家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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