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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加东老张 于 2016-12-19 22:07 编辑
做为一个过来人,说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加拿大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态度,这一点我是支持的,
不论发生什么事,一定不能动手,特别不常动手的人,失手真会把人打死,
不可否认,很多男同胞,杀只鸡都不敢,可是打起老婆来一点也不会含糊,
管好自己的手,用智慧来解决问题,凡事不能冲动,这没有什么不好。
其次,家庭暴力是公诉案件,原告是公诉人,警方和女方都只是证人,
主贴说女方要撤诉,这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而且女方拒绝作证也是违法,
警察接到报警以后第一时间赶到,然后把男女给分开,警察分别进行询问,
如果女方事后想推翻当时证词,不仅违法,还可能被认为有自虐倾向。
第三,如果没有致伤,男女双方情绪都已经平静,警方都会征求女方意见,
是否需要隔离,如果女方要求,警察必须把男方带走,避免暴力再次发生,
如果女方没有要求,第一次报警不会带人走,只要不带人走,就不会起诉,
只有在致伤、情绪不能恢复、三次报警,女方要求这四种情况下才带走人。
第四,如果你没有致伤,情绪也正常了,又是第一次报警却被带走了,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女方存心害人,分开询问时她对警察说了别的事,
比如,你有习惯性的暴力行为,你经常性的家暴,你有性虐待,
你多次对她进行婚姻内强奸,你向她发出过死亡威胁,,,等等。
第五,最要命的是死亡威胁,比如打情骂俏时你是否说过你去死吧之类话?
你说这是开玩笑,你说这是吓唬人,对不起,在加拿大,这可是一项大罪,
你说若干年前可能说过,你说记不住说没说过,那好了,你这就是认罪了,
你说这只是口头禅,那么罪加一等,六个月到两年的监禁,而且不能保释。
第六,只要没有严重致伤,只要女方不是存心害人,带走了也没有什么事,
不能接近女方,保持1000米距离以外,也不能给她打电话,三个月后开庭,
你可以住在朋友家,也可以另外租房,没钱租房吃饭,警察会找女方要钱,
你说没有朋友,女方也说没有钱,政府会安排你食宿,都是免费不用操心。
第七,如果你年收入低于两万四,银行存款低于四千,政府给你免费律师,
为了赚到政府的钱,会有很多律师找你,不用你去找律师,等着就可以了,
没有严重致伤和女方存心害人,不会判刑不留案底,再三个月学习班完事,
判了也不用坐牢,隔离时间算服刑,三年案底后从新做人,什么都不耽误。
第八,如果是严重致伤,如果女方存心害人,如果收入很高或有很多存款,
那就惨了,只要女方存心害人的那几条有一条成立,案底就会跟你一辈子,
为了不毁掉后半生,只能全力打官司,律师讹起钱来,那是吃人不吐骨头,
只要签了委托,就好比按下了抽水马桶,哗啦一下把你的钱很快就抽干了。
第九,这事不怪警察,他只是在执行法律,稍有失职,轻者失业重者坐牢,
很多政府和民间的妇女保护组织,女方一个电话,警察可能收到法院传票,
警察同样也请不起律师同这些组织打官司,即使赢了官司也有可能被停职,
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和组织,因为这是比种族歧视还严重的所谓政治正确。
第十,现身说法,我店距离警局不远,警察是我常客,他们了解我和前妻,
警察都说我冤枉,但是没有办法,因为这是法律,否则他就失业或者坐牢,
我当时拒绝政府给我提供的住所,冬天住在车里,车就天天停在警局门口,
警察劝我别倔了,回国散散心,要自掏腰包给我买机票,可见警察的无奈。
综合以上十点,我支持严格控制家暴,但对恶意利用女性保护也应有制约,
可是,恶意利用女性保护对人的伤害,总比恐怖分子对人的伤害要小多了,
对待恐怖分子尚且不能改变政治正确,对待恶女的法律,更是不可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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