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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骑驴看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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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评一评,这样的帖子有什么理由删除?

16#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0:36:57 | 只看该作者
你当我不懂英文咋的,断章取义了这么一段给我看?我们之间是交易关系吗?你在论坛上发言,是给51网钱了,还是给了什么好处了,我们非要尽到卖家的责任?有什么Misrepresentation的?

你给我找一条加拿大的法律,说论坛一定要有版规的,我就给你写!


网友给你提供了点击量,成为你广告收入的资本。这就是生意和客户的关系。如果你明确开列了版规,网友可以决定来或不来。

另外,你对无端谩骂法轮功人士的帖子不予删除,这是歧视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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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9-18 10:42:11 | 只看该作者
网友给你提供了点击量,成为你广告收入的资本。这就是生意和客户的关系。如果你明确开列了版规,网友可以决定来或不来。

另外,你对无端谩骂法轮功人士的帖子不予删除,这是歧视行为,也是违反法律的。


刚才给我的投诉信息我看到了,可是那根本不算谩骂。事实上,它比毛瑟98和其他法轮功人士说我的话轻多了,那些话我都留着。第二次握手昨天发给我一条信息投诉符合规定,看到后就删除了。

至于生意和客户的关系...有点牵强的说。这样吧,您如果不满意,您这个客户我们不要了。成不?求求您别做我们的客户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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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9-9-18 10:43:07 | 只看该作者
您的意见可以考虑。但是,我好像不是必须这么做,因为本国的法律没有这么规定。


如果不这么做,就直接触犯老赵自己在51定下的规矩:

我们对斑竹的权限和用户投诉作出以下说明: 1. 斑竹在其分管论坛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版规 置顶、加精、删除和移动、关闭任何文帖;本站认为的斑竹行为不当的现象有:
1: 随意删除没有违反版规的文帖,如因观点不同、打击报复等;对照"谢绝转载新唐人、大纪元、博讯、人民报、阿波罗新闻网的文章"
3: 任何违反本站论坛版规的行为。对照"这就是本管理员的管理方式。"
如查实斑竹有以上行为,将给于警告,警告无效者撤销斑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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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9-9-18 10:45:2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这么做,就直接触犯老赵自己在51定下的规矩:

我们对斑竹的权限和用户投诉作出以下说明: 1. 斑竹在其分管论坛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版规 置顶、加精、删除和移动、关闭任何文帖;本站认为的斑竹行为不当的现象有:
1: 随意删除没有违反版规的文帖,如因观点不同、打击报复等;对照"谢绝转载新唐人、大纪元、博讯、人民报、阿波罗新闻网的文章"
3: 任何违反本站论坛版规的行为。对照"这就是本管理员的管理方式。"
如查实斑竹有以上行为,将给于警告,警告无效者撤销斑竹资格。


哦,这样啊。既然是赵主编说的.......要不您直接去和他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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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0:48:28 | 只看该作者
再和你说一次,你少给我提中共,我讨厌这个词!

原因很简单:你们从上述网站转来的帖子数量太多,根本没有人讨论,已经严重影响了论坛秩序和其他网友的自由。


你看看你的那些风花雪夜的帖子有多少人讨论?有什么可讨论的?这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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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9-9-18 10:53:15 | 只看该作者
你看看你的那些风花雪夜的帖子有多少人讨论?有什么可讨论的?这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拜托,人家只是一篇两篇,而且还是在不同的板块。你们一天和机器似的,同一个板十几篇十几篇地拷贝,网友实在架不住啊,他们的投诉多了去了。只是大多数人在不满意的时候,都选择了走;没有像你们一样,在不满意的时候选择了嚷。

就这么拷贝法,别说是上述媒体了,联合国秘书长的公文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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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9-18 10:53:23 | 只看该作者
哦,这样啊。既然是赵主编说的.......要不您直接去和他说说?


呵,他现在藏起来了,估计十一前不会露面。现在只能与你说话:
承不承认你的做法违犯老赵自己在51定下的规矩? Yes or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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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0:55:55 | 只看该作者
至于生意和客户的关系...有点牵强的说。这样吧,您如果不满意,您这个客户我们不要了。成不?求求您别做我们的客户了.....(^_^)


本人就偏要叫汁,除非你公开列进版规,要不我就要来,要发不违犯版规的帖子。为什么你不敢?就为保存一点欺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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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9-9-18 10:56:24 | 只看该作者
呵,他现在藏起来了,估计十一前不会露面。现在只能与你说话:
承不承认你的做法违犯老赵自己在51定下的规矩? Yes or No?


诱供?!和“加拿大的传统价值观”不符啊,我国人民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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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9-9-18 10:58:28 | 只看该作者
本人就偏要叫汁,除非你公开列进版规,要不我就要来,要发不违犯版规的帖子。为什么你不敢?就为保存一点欺骗性?

那随便你了,既客官您已经看中小店了,那么厨师的手艺是啥样,您就只能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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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1:06:22 | 只看该作者
拜托,人家只是一篇两篇,而且还是在不同的板块。你们一天和机器似的,同一个板十几篇十几篇地拷贝,网友实在架不住啊,他们的投诉多了去了。只是大多数人在不满意的时候,都选择了走;没有像你们一样,在不满意的时候选择了嚷。

就这么拷贝法,别说是上述媒体了,联合国秘书长的公文也不行啊。


这个事很简单,你把你的潜规则明朗化列进版规,这个要求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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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9-9-18 11:08:06 | 只看该作者
这个事很简单,你把你的潜规则明朗化列进版规,这个要求不过分吧?


问题在于,我国压根就没有论坛要有版规的法律规定,你们既然成天要自由,为什么还要侵犯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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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主| 发表于 2009-9-18 11:09:18 | 只看该作者
那随便你了,既客官您已经看中小店了,那么厨师的手艺是啥样,您就只能接受了。


在加拿大没有这么随便。你广告的东西必须和你给客户的东西一致。挂羊头卖狗肉违反加拿大法律,这不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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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9-9-18 11:12:05 | 只看该作者
在加拿大没有这么随便。你广告的东西必须和你给客户的东西一致。挂羊头卖狗肉违反加拿大法律,这不是中国。


我口中的“本国”从来就是指我现在居住的地方——加拿大,难道你还不知道?之前也说了,我们之间不是不是卖家与客户的关系,你这么说是十分牵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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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9-9-18 11:18:13 | 只看该作者
那个啥,午饭时间到了,楼上面的两位也去吃饭吧。
趁这个时间你们尽管拷贝吧,回来我删,就当饭后运动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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