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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odw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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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安全返家 为自己“失踪”而道歉

 
121#
发表于 2012-4-27 14:21:10 | 只看该作者
如果你的不依不饶是出于这种如此强列的社会责任感,我倒可以帮你解答。

1。 听说party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同学们想一起聚聚。也算庆祝michelle 平安归来或迷途知返也没什么不可。

2。好的父母可以利用身边的事件教育孩子,使别人的经验,教训成为好的教材。我们活在大千世界,不是世外桃园。今天就算没有这件事,可能会有其他的孩子出走。甚至你的孩子有可能在学校,在网上遇到一些人给他灌输离家出走的思想。你不能把你的孩子包在真空里。 你不可能24小时跟着你的孩子,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你也不可能知道你孩子结交的所有的人。你唯一能做的是尽力灌输给你孩子真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使他们具有免疫力。 我也有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孩子, michelle 的事倒成了一次我教育他们的契机。我不敢自称为好父母,但每天都在努力。 以下是我与孩子之间的对话,希望能使你明白这个事件真的不会有你所认为的危害。

我;听说michelle 今天回来了, 真是太好了。 不过她这样离家出走真的有些不对。
孩;听说她一直是个很好的学生,她这样做一定有她的原因。
我;可能是学校的功课太stress out 了。
孩;也有可能她爸爸妈妈整天要她做她不想做的事。对她的要求特别高。她觉的很烦。有时人觉的烦的时候就会想出去走走。她就是出去走走,not big deal.
我:你说的挺有一定的道理。 可能她真的是因为什么原因觉得烦了,所以出去走走,但其实这样做很危险的。
孩;why?
我;你想想她是一个中学生,一个人跑这么远,万一遇到坏人这么办。她有可能会被人kidnap关在地下室,有可能被sexual assault,甚至被kill.
孩子露了一个disgust 的facial expression:you are too serious. 哪有那么多坏人。
我: 是没有那么多坏人,但是有一些坏人。你也看到news 经常都有报道了。 就算只有一点点的机会,what does that mean if it happen?  她可能永远没有机会上大学,没有机会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没有机会做自己想做的人。没有机会在见到爸爸妈妈。 Is this the risk that you can afford to take?
孩子:.....
我: 我相信她是一个好学生,但她这样做真的错的很严重。 我真高兴她平平安安回来。其实,不管是和爸爸妈妈有冲突,还是有什么其他问题,都可以好好谈吗,为什么用这样可能伤害自己的方式呢。
孩:可能她的parents 不reasonable.
我:不reasonable 她就可以这样吗?用有可能ruin 自己life 的方式向parents protest?
孩子笑了:也不是了。
我: 还有,这能解决问题吗。不管她因为什么原因出走,问题会因为她出走而消失吗?
孩:摇头。
我:再有,如果原来她的teacher 认为她是一个excellent student. 你觉得他们会不会觉得她有些irresponsible?
孩:Everyone makes mistake.
我:So, you agree that it is a mistake.
孩:I never said it is right.
.....


michelle 因什么原因出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孩子知道,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可以离家出走。我不认为她的行为是对的。但我更不认为要她公开原因有任何的意义。 因为,不管任何原因都不能使这个行为变成对的。重要的是她认识到自己错了, 她向大家道歉了。 她也应该被原谅。至于你说的:但真正的危害有多大?危害持续的时间有多长?怎么发生的?如何避免?谁能详细道来(注意:要真实,细化,量化,准确化,要有具体真实实例,而不要想当然 我真的不理解。我相信也没有人能回答。因为在这个社会比这件事严重的多的事每天都在发生。
zhen2005 发表于 2012-4-27 14: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没有人说让她公布原因的目的为了使这个行为变成对的。
她公布与否都会被原谅的。
如果老于家小于知道这件事会是这样,哪她还会这么做吗?
如果他老于家没有将此事上升为社会公共事件,有几个人会知道?又有几个人对所谓的“隐私”,“真相”感兴趣?
你老于家既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你老于家既然已经认识到这个错误,那么,用自己的痛来消除这不良影响,给公众敲个警钟,是更会受人尊重的。

关于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问题,请看链接:
http://baike.baidu.com/view/2826140.htm
也许这是中国的法律范畴,不适合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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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发表于 2012-4-27 14:33:12 | 只看该作者
michelle 因什么原因出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孩子知道,不管什么原因都不可以离家出走。我不认为她的行为是对的。但我更不认为要她公开原因有任何的意义。 因为,不管任何原因都不能使这个行为变成对的。重要的是她认识到自己错了, 她向大家道歉了。 她也应该被原谅。至于你说的:但真正的危害有多大?危害持续的时间有多长?怎么发生的?如何避免?谁能详细道来(注意:要真实,细化,量化,准确化,要有具体真实实例,而不要想当然 我真的不理解。我相信也没有人能回答。因为在这个社会比这件事严重的多的事每天都在发生。
zhen2005 发表于 2012-4-27 14:59


能利用这一件事来好好的引导自己的孩子,觉得你真是个好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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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发表于 2012-4-27 14:49:07 | 只看该作者
能利用这一件事来好好的引导自己的孩子,觉得你真是个好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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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仁 发表于 2012-4-27 15:3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的在理。
但大千世界,芸芸众生,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有如此好的沟通和互动。他老于家不就是个例子吗?
所以当事人用切腹的痛来给有此需要的人上一课,善莫大焉。(别忘了,这是社会公共事件,并不完全是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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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发表于 2012-4-27 23:03:00 | 只看该作者

于敏安全返家 为自己“失踪”而道歉

本帖最后由 zhen2005 于 2012-4-28 00:16 编辑

回复 131# 开心小人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以前我也会这样做的, 但我越来越发现我有些朋友在加拿大长大的孩子根本就不理会中国父母所说的"爱". 特别是在与父母意见相左时.他们甚至认为父母只是用爱做为工具让他们去做父母希望他们做的事. 可能在某种情况"父母的爱"正是他们离家想逃避的东西,如果这个时候谈爱可能更会令他们产生逆反心理. 如果着时候谈孩子父母的感受, 别家的孩子我不知道. 但我家的小家伙一定会这样回答我: 如果她离家的原因真的是她的父母不理她感受强迫她做她不愿意的事,那她为什么要管她父母的感受? 这甚至可能是一些孩子离家时的心态. 如此一来, 离家倒成了有道理的事了. 我们总不能说:父母可以不顾孩子的感受,但孩子必须顾及父母感受?   

关于责任与生命. 只是觉的对于一个不到12岁的孩子而言.生命安全似乎更直观.也是学校强调的最多的,孩子接受起来更容易. 孩子可以想象出可能的后果, 而责任对孩子而言就比较虚幻,且他们对责任的理解有时可能与我们不同. 所以只在后面提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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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发表于 2012-4-28 07:51:27 | 只看该作者
看了楼上2位的讨论,总觉得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又觉得似乎有点片面,想了半天,还是觉得有话要说,不吐不快:
1. 象你们2位这样的家庭,沟通顺畅,互动良好,别说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想发生,也会及早发现,制止。可对于社会上所有的家庭呢?不尽然吧。
2. 有时候,正面的说教,引导的方法会因人而异,千差万别,也可能挂一漏万。而反驳的论调也会千奇百怪,防不胜防。但反面教材则不同,有的放矢,言简意赅,一针见血,会被双方同时接受。
3. 反观他老于家小于的这件事,分细节来看,全错吗?我看不尽然,比如,她去银行取钱不能说错吧(在我看来是好事,经济相对独立,理财有方,值得提倡,想想吧,她18岁了,能力令人佩服)。她去BC省不能说错吧(在我看来是好事,自立勇敢,生活自理,生存能力强,值得提倡。想想吧,她18岁了,还说什么遇到坏人,你唬小孩子哪,别说18岁,你就80岁出门也还可能遇上坏人呢,难道我们一辈子都不出门了。再者说,哪家法律规定18岁的女孩不能单独出门?无稽之谈么!)但为什么又说她错呢,那便是大前提错了,不该不辞而别,不该离家出走。这种做法是不会被社会所接受的。
3. 在当今社会,成年人没有孩子,或不被孩子所爱,不乏其人,但社会可以接受。孩子没有父母,或不被父母所爱,也大有人在,也会被社会接受。再比如,作为中国人的父母的你,我,他应该大多数人反对或不支持或不提倡孩子尤其是女孩子未婚同居,但这事被社会所接受呀。到时候你的孩子会能考虑你的感受有多少?你不同意,你能说她/他错?所以,无论家长或孩子,个人感受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是否允许,道德是否约束,社会是否接纳。逆行是很危险的。你可以不爱别人,不考虑别人的感受,你总不能自残吧。你可以抛弃家庭,父母,孩子,但你不能抛弃社会吧,你可以被家庭,父母,孩子抛弃,但你绝不能被社会抛弃呀。试想想,如果你想做一件事,但它的后果是你无法就学,无法就业,无法交友,甚至无法。。。。。
你还想做吗?你还敢做吗?如果他老于家的小于事先知道有这样一种反面教材,事态的发展可能会完全不一样呢。
4. 正因为当今社会包容万象,林林总总,千差万别,很难统一在一个水平线,所以反面教材能很容易得起到很好的作用。而他老于家的小于的这件事也是如此。所以如他们能以自己的切肤之痛回馈社会,不能不说是一种贡献呢。
5. 由于我们目前没有知道事件的真相,大家只能根据自己对事件的了解和理解来判断,分析,评论,会有多大意义呢?难道就不是对他老于家的伤害?难道就不是对大众的误导?我们前面所讨论的,都是基于他老于家小于是个好学生,是个正常人,但也许他老于家的小于只是或多或少地有点儿忧郁症呢?我们对一个病人又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孩子如有病,还不赶紧去看病?!作为家长的你们却以此为机会对自己的孩子大谈特谈什么安全,什么生命,什么责任,什么关爱,什么感受。这,这都哪儿跟哪儿呀!信马由缰,自以为是让孩子对你怎么看,你的话有说服力吗?整个一乱弹琴!所以,了解事件真相,有的放矢,全方位汲取教训,才是上策。

本人就此事件说了很多,只是想表达自己的见解,可能论点谬误,论据不足,或措辞不当,但本人对他老于家及诸位网友绝无恶意,如有冒犯,敬请谅解。
本人笔拙,愿以此住手。

关于所谓"隐私"问题,请查看本人前面回帖提供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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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2-4-28 13:14:04 | 只看该作者
我把我的帖子都删了。就此打住吧。
你让我长见识了。你是我在加拿大看到的最富有社会责任感而且博学多才的人了。
Hahaha 发表于 2012-4-28 13:3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很中肯。本人接受。

第一条是中国人所说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你对别人的隐私那么感兴趣,假使别人也对你的隐私感兴趣的话,你是否也很乐意暴露你的隐私呢?所以说,大家要相互尊重。

第一条的逻辑是“反讽”。它最显著的特征:即言非所指,也就是一个陈述的实际内涵与它表面意义相互矛盾。我要第一类人晒退税证明,说明我并不想看他们的保税证明。例如朱自清《背影》其中的一句:“我那时真是太聪明了”,单从字面上所能理解的是我太聪明了,然而作者要表达的是:我太不聪明了。
Hahaha 发表于 2012-4-27 12:55


哈哈哈,还是你赢了,你肯定又是用"反讽“的逻辑。高,实在是高,鄙人甘拜下风。:thum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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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发表于 2012-4-28 13:19:03 | 只看该作者
希望所有的人能夠意識到居安思危,在這個通訊和科技發達的時代,更加要留心自己的言行。雖說我們身處現代社會,其實,我們更應該時刻記住各種古訓,才能方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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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发表于 2012-4-29 07:59:49 | 只看该作者
一个18岁的成年人到BC兜了一圈,成这么大的新闻?


一个成年人到哪里去一定要和父母说吗?

你到别的地方去玩也一定要告诉你妈吗?

问题是这事被人整出了"一个小女孩失踪"的事件.引发社会的震惊.

后来发现是"一个成年人外出游玩没告诉她妈".

这个事情就是假的.

她回来后,有人想问她为何不告诉她吗?

她说是个人隐私.

这就是全部的事实.

小于,你有时间的话,去DOWNTOWN把那些很多还贴在电线竿子上的寻你的启示摘下来好吗?哪里还有很多.

你的照片贴得满大街都是,结样不太好,

你的照片也是你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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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发表于 2012-4-29 08:4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2# 李红霞

恍然大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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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发表于 2012-4-29 10:32:29 | 只看该作者
这肯定是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公众要个解释可以理解。
但是解释到何种程度,法律上是有说法的,隐私也是一个法律保护的权利。
所以说,如果是有关法律机构依法要求于家陈述事件原委,于家别无选择,但像谁讲?有多少可以公开?也不是谁要求了就该得到的。
简单讲,于家没必要向公众陈述细节,“谢谢”,"道歉', 应该是够了。

这是发展成公共事件,当然就使用了一些公共资源,这分为两部分:
一是国家机构,如警察,找人是他们的职责,纳税人养他们就是为服务的,无可抱怨。
二是爱心人士和机构,他们是志愿的爱心的付出,就是要帮忙找人,但是人对这部分资源的占用,可以讲是“主动要求,却也只能被动等待其发生”, 就是说,你帮了,哪管是关注了,都是令人感激的;你若没帮忙,也只有那样了。 这部分的公共资源是志愿的投入到事件当中,对事件的结果他们会感到欣慰。
事情也该就此结束了。
有人不满了,不依不饶人家占用了公共资源。其实,叫警察的人少么? 还用举例子么?公共资源被滥用的还少么?想想咱安省那些臃肿的政府机关,那每年在加长的年薪过10万的政府机关雇员的名单?想过大家该在这方面做点什么么?而于家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是不得已而为之,恰当,无须更多解释,和警察搞清楚就够了。
对公众方面,也不差。感谢,道歉。我们还想要什么呢?难道有人会“施恩图报”到如此水平,非要了解到自己满意为止?我不相信。
隐私是重要的,公众人物也不是全开放的。
用隐私去警醒后人与否,那是当事人的权利,非当事人的任何比法律还要高的要求,都是过分的,想想,换了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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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12-4-29 15:13:38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请拜读#132楼李红霞的回贴。报假案不知会不会惹上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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