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得让申克飞掏钱,这家伙干的蒙人的行当,赃款不充公,天理不容啊。 北美投资 发表于 2013-7-30 17: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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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兄,俺从没有恨你,大家就事论事争论争论而已。等有机会我请你和克飞吃饭,OK? 就是不给你用3 发表于 2013-7-30 16: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今天才发现,你是个很没脑子的人。 北美投资 发表于 2013-7-30 16:45
今天新闻说了,这小子刀不离手,6月开始就离家出走,而且有毒瘾, 是正常老百姓的话你应该偷笑他被警察击毙。 谁喜欢和他一起坐公车的,估计和那批抗议的中东农民一样伟大。 bs40 发表于 2013-7-30 09:48
中肯的说,我认为警察没有错,这样一个不良问题少年早点干掉也罢,可以防患于未然!!! 飞歌 发表于 2013-7-30 18:22
哎,说实话,在多伦多找个能说到一起去的人,相当困难。。。 粗过这么多年了,现在反倒常回大陆的论坛。。。。但大陆的人又不了解多伦多的事。。。 现在我很少上论坛了,也就是今天这件事突然想说俩句,结果才发现,连你也到了外嫁女的认知水平了。。 算了,,,, 北美投资 发表于 2013-7-30 17:07
有趣,自己说的或者自己同意的就是客观、中肯、有脑。 别人说的或者自己不同意的就是主管、偏激、无脑。 8号 发表于 2013-7-30 18:32
中肯的说,我认为警察没有错,这样一个不良问题少年早点干掉也罢,可以防患于未然!!! 飞歌 发表于 2013-7-30 18: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样说根本就不用制定什么诉讼法刑法婚姻法治安条例了,不用检察院法院了,监狱也省了。 以后警察到场判定下谁有错,当场击毙算了。 明显的过度使用武力,有什么好狡辩的。 金樽空对月 发表于 2013-7-30 12:48
警察没错难道让执刀的小子杀了人再开枪抓他吗?死了话该! suzhang 发表于 2013-7-30 19:31
有人为了保护家园,养了条大狼狗,结果5岁的儿子被大狼狗咬死了,虽然, 5岁的儿子时常都很不听话,但是........... 哈里法斯 发表于 2013-7-30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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