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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红霞 李大侠。希望你不会像他一样地进牢房 start1992 发表于 2014-4-11 11:43
李创 事件应该属于 "工作场所 突发性精神失常" 免于刑事起诉. 这次的律师费我就不收了, 算赞助了. 李创 事件应该属于 "工作场所 突发性精神失常" . 华人岛主 发表于 2014-4-11 10: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有牌照吗? 李闯 只是做了很多人想做,但不敢做,不愿做,不值得做,不应该做,不能做,做也做不好的一件事,真是律师,你应该可以救救他。 lytop 发表于 2014-4-11 12:36
回复 howryou 李创有再多的委屈。动刀子捅人就全是他的错了。 start1992 发表于 2014-4-11 11:44
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我有类似的经历。干了5年。把产品开发,过程改造,质量控制都搞完了。来了个傻比新经理。 把我排挤掉了。当时我手里拿个铝棒。 真想一下子骸死狗日的。但转念一想:值吗?就为这个傻比?毁了一世英明?毁了家庭,孩子?我的命比他贱?所以忍下来了。 人生有太多事。何必这样执着。 Wuzi 发表于 2014-4-11 09:39
记得刚来加拿大时找一份工作,是在一个香港人开的一家焊接围栏的小公司上班,一次跟他出去干活,一件小事我没搞明白,这个香港人竟然哭着个脸子对我喊:"你是蠢猪啊你!"我一听,马上跟他翻脸了,我说"是他妈的才是蠢猪,你再给我说一遍试试?",他当时如果真的说一遍,老子真的会揍他。从此对我态度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在职场上有一些混蛋就是狗眼看人低,狗仗人势,欺软怕硬,就是应当给他点颜色看看。 Yanbian 发表于 2014-4-10 10:5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厮是程序员。程序员很好找工作,这家不做另找一家就是了。用刀子扎人是脑子坏掉了。 哆伦哆 发表于 2014-4-10 11:1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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