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宗教的公民的(civic)一词,首先就设定或要求了其所属之社会国家的“现代的”、“共和的”性质,即国民或社会的某种匀质性――实际上有的学者就将其翻译成“国民宗教”(徐以晔:“美国的国民宗教及其国民宗教辩论”。笔者认为,就儒教的历史描述而言,国民宗教一词比较准确;就儒学的现实建构而言,公民宗教比较合适)。此外,还有使用Public Religion即“公共宗教”概念的(如John F Wilson《Public Religion in American Culture》)。与此相近的概念还有public theology即公共神学。“公共神学根基于这样的信念:有一种终极而普遍的真理和正义的根源,超越于文化和国家,并可以在开放的和自由的关于伦理基础的宗教和哲学争论中得以认知。而且,这种基础支持文化或政权的有效原则、目标和价值,并有助于这些原则和价值的革新。公共神学塑造公民社会及其文化的道德和精神结构,并优先于这两者,比任何政治秩序更为持久。”(参见马克斯.斯塔克豪斯:“什么是公共神学:一种美国基督教的观点”,载《基督教文化学刊》第14辑, 2005年)公民宗教和政治神学的基本区别在于,“公民宗教”是基于社会而发挥影响,而“政治神学”是经由政府而确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