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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风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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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为什么容许一篇错误百出的文章一贴再贴??

 
91#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19:48:56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国籍法是无论你加入多少国籍,她是不承认他国国籍的。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0:42



你不是说美国承认双重国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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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12-7-8 19:58:04 | 只看该作者
你不是说美国承认双重国籍吗?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0:48

我只是说过美国不承认他国国籍。但是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明、申请放弃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剥夺其的国籍。如按以下注解应该属于间接默认的范围。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另外,问你多次的两个问题你怎么多次避免回答?!

你自己错误、荒谬的问题之一,你回答了没有?!

你的所谓错误是以你为标准,还是以事实为标准? 以下是你的问题,我的回答。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东方华不知道从哪里找来得N年前的资料, 现在早已过时了
hls812 发表于 2012-7-2 13:40
http://bbs.51.ca/thread-372609-1-1.html


请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如何全称德国大使馆的(Embassy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同时请注意最近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

(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最近更新时间:2012年5月24日)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wjgmc/t527249.htm



你自己错误、荒谬的问题之二,你回答了没有?!

你的红字部分你是如何理解的? 你的英语真是水平高啊!要不然你不会自己揭你自己的短的。我帮你翻译成中文。请注意蓝字部分。请问中国国籍法有这样的字样吗?没有,绝对没有! 这是中国国籍法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最根本的区别。

http://travel.state.gov/travel/cis_pa_tw/cis/cis_1753.html

The concept of dual nationality means that a person is a citizen of two countries at the same time. Each country has its own citizenship laws based on its own policy.Persons may have dual nationality by automatic operation of different laws rather than by choice.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A U.S. citizen may acquire foreign citizenship by marriage, or a person naturalized as a U.S. citizen may not lose the citizenship of the country of birth.U.S. law does not mention dual nationality or require a person to choose one citizenship or another. Also, a person who is automatically granted another citizenship does not risk losing U.S. citizenship. However, a person who acquires a foreign citizenship by applying for it may lose U.S. citizenship. In order to lose U.S. citizenship,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ust apply for the foreign citizenship voluntarily, by free choice,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give up U.S. citizenship.



In order to lose U.S. citizenship,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ust apply for the foreign citizenship voluntarily, by free choice,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give up U.S. citizenship.
为了失去美国国籍,法律规定,申请外国国籍的人必须自愿自由选择并有意向放弃美国国籍。

另外,请将下列英语译成中文: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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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19:59: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8 21:01 编辑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

The concept of dual nationality means that a person is a citizen of two countries at the same time. Each country has its own citizenship laws based on its own policy.Persons may have dual nationality by automatic operation of different laws rather than by choice.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A U.S. citizen may acquire foreign citizenship by marriage, or a person naturalized as a U.S. citizen may not lose the citizenship of the country of birth.U.S. law does not mention dual nationality or require a person to choose one citizenship or another. Also, a person who is automatically granted another citizenship does not risk losing U.S. citizenship. However, a person who acquires a foreign citizenship by applying for it may lose U.S. citizenship. In order to lose U.S. citizenship,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ust apply for the foreign citizenship voluntarily, by free choice,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give up U.S. citizenship.



In order to lose U.S. citizenship, the law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must apply for the foreign citizenship voluntarily, by free choice, and with the intention to give up U.S. citizenship.
为了失去美国国籍,法律规定,申请外国国籍的人必须自愿自由选择,并有意向放弃美国国籍。

另外,请将下列英语译成中文: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0:44


第一个问题:德国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原来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原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组成。这点是我错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是个美国人,在你入加拿大籍宣誓时,你必须宣誓你的选择入籍是自愿自由选择,你自己有意向放弃美国国籍以及对美国的忠诚,来换取效忠加拿大国家元首。因此你必然失去美国国籍。 这一点有什么问题吗?

另外,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韩国、日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将他们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你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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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04:1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8 21:05 编辑
另外,请将下列英语译成中文: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0:58


这一点我回答得清清楚楚

美国人丧失或获得美国国籍,必须以本人主动或被动为判断依据, 参见下边的第二种情况

------------------------------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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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20:26 | 只看该作者
加拿大籍的加拿大人在美国有近两百万,其中绝大多数还有美国国籍;同样美国籍的美国人在加拿大也有50多万,其中绝大多数还有加拿大国籍。

虽然获籍的方式可以不同,但是有一点必定是相同的,那就是任何政府必须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当事人主动地申明、申请,任何政府无权任意剥夺他人的任何国籍,包括祖籍国国籍。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7 18:48



  • 这就是回答,你还需要我回答你几遍?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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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发表于 2012-7-8 20:20:57 | 只看该作者
    第一个问题:德国全称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由原来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原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组成。这点是我错了

    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是个美国人,在你入加拿大籍宣誓时,你必须宣誓你的选择入籍是自愿自由选择,你自己有意向放弃美国国籍以及对美国的忠诚,来换取效忠加拿大国家元首。因此你必然失去美国国籍。 这一点有什么问题吗?

    另外,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韩国、日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将他们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你如何解释??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0:59

    你现在就很好,大家就应该理性探讨。

    第一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是吗?


    第二个问题:关于誓词问题,是否已经讨论过了。你如果想看可以把它们找出来。


    在西方国家,民众和政府往往是对立的。政府希望通过法规来约束民众,而民众则往往通过宪法和国际法来保护自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你的另外,我没有完全看懂,但知道大意。所以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误会,我对直接承认和间接承认做了注解。并把它们归为一类。


    理由是: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明或者申请放弃国籍的情况下,他的国籍能够保留,无任何人能剥夺他的国籍。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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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发表于 2012-7-8 20:23:58 | 只看该作者
    这一点我回答得清清楚楚

    美国人丧失或获得美国国籍,必须以本人主动或被动为判断依据, 参见下边的第二种情况

    ------------------------------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1:04

    以上是你的翻译?

    另外,请将下列英语译成中文: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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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发表于 2012-7-8 20:24:38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回答,你还需要我回答你几遍?


    美国的国籍法:

    1, 外国公民取得美国国籍后,美国并不要求他放弃原国籍。(双籍)

    2,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3, 如果美国公民自愿申请进入外国国籍,那么他就必须放弃美国国籍。(单籍)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1:20

    关于誓词问题,是否已经讨论过了。你如果想看可以把它们找出来。


    在西方国家,民众和政府往往是对立的。政府希望通过法规来约束民众,而民众则往往通过宪法和国际法来保护自己。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Afroyim v. Rusk , 387 US 253 (1967) 中文可以翻译为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

    贝斯-阿佛瑞姆(1893年至1984年)是个画家,在波兰出生的犹太人。1912年移居美国,1926年成为美国公民。后来他又搬到以色列,因为该国的法律,自动成为以色列公民。1960年他和奥地利画家苏珊娜(Soshana Afroyim)离婚后,决定回到美国。可是,美国国务院根据1940年 的“国籍法”第401(E),取消了他的国籍并拒绝发给他护照。理由是阿佛瑞姆在1951年参加过以色列选举。于是阿佛瑞姆根据宪法第14修正案,提出诉讼,认为国务院没有权利剥夺他的公民资格,除非他本人自愿放弃。但是低级法院根据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Perez v. Brownell , 356 US 44 (1958)),判阿佛瑞姆败诉。接着阿佛瑞姆再次上诉最高法院,要求推翻1958年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最高法院结果以5比4的票决,裁定除非本人自愿放弃,国务院无权剥夺公民资格。同时也推翻了她自己在1958年裁定的佩雷斯诉布劳内尔案例。请注意,自1958年到1967年间,曾有无数美国人按此法被剥夺国籍。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你的另外,我没有完全看懂,但知道大意。所以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误会,我对直接承认和间接承认做了注解。并把它们归为一类。


    理由是: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明或者申请放弃国籍的情况下,他的国籍能够保留,无任何人能剥夺他的国籍。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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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32:1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8 21:38 编辑
    双重国籍这个概念,以前是被美国政府强烈反对的,但自1967阿佛瑞姆诉腊斯克案后,就成为可以比较接受的。1990年起,美国国务院依此法案制定的政策,使美国人更自由地拥有多种国籍。2005年的移民改革法,曾在109国会提案,试图改变国务院1990年起执行的这一政策,然而,这一提案还没到表决的程序,在2007年就被毙掉了。


    你的另外,我没有完全看懂,但知道大意。所以为了避免进一步的误会,我对直接承认和间接承认做了注解。并把它们归为一类。


    理由是: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明或者申请放弃国籍的情况下,他的国籍能够保留,无任何人能剥夺他的国籍。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1:20


    第一,911 以后美国开始严厉限制双重国籍公民。持有美国国籍者进出美国必须出示美国护照。 因此你所说的个别违反美国法律的个案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你如果自愿加入他国国籍,你的美国国籍必定失去。

    第二,联合国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一个公民的国籍。 但是,如果当事人本人为了新的国籍,自愿申请放弃原有祖籍国国籍,那他的祖籍国籍当然自动丧失,这里根本就不存在剥夺还是不剥夺的问题。事实上,所有的西方国家,新移民在入籍宣誓时,都必须宣誓:自愿申请新的国籍,完全忠诚于新的国家的元首。美国国籍法要求你完全忠诚于美国。你不可能同时忠诚于两个国家, 因此你必将自动丧失一个国家法律对你的约束。你的双重国籍自然不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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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40:28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你的翻译?

    另外,请将下列英语译成中文:
    For example, a child born in a foreign country to U.S. citizen parents may be both a U.S. citizen and a citizen of the country of birth.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0:58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8 21:23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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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发表于 2012-7-8 20:50:15 | 只看该作者
    睁大你的狗眼去看是不是伪造,你个傻逼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17:54


    把你的粗体红字美国国籍大字报翻成英文,去Google找找看,是不是伪造?
    老子花了时间去找了,根本没有类似说法,咱看你还是自认煞笔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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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发表于 2012-7-8 20:55:40 | 只看该作者
    911时很多恐怖分子出示持有的加拿大国籍进入美国,给美国造成了重大损失。 美国在911后开始严控双重国籍持有者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18:02


    怎么个严控法,你去过美国?像你这样拿红本护照的,按手印必须的。跟双重国籍有什么关系?
    拿加拿大护照,一晃就过去了,根本不用按手印。造谣连草稿都不打。还恐怖分子拿加拿大护照,好像你是美国海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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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发表于 2012-7-8 20:56:07 | 只看该作者
    美国公民自动取得外国国籍,如出生在外国,他也不被要求放弃美国国籍。(仅适用新出生婴儿)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1:40

    这已经说明一些问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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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0:58:22 | 只看该作者
    把你的粗体红字美国国籍大字报翻成英文,去Google找找看,是不是伪造?
    老子花了时间去找了,根本没有类似说法,咱看你还是自认煞笔比较合适。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8 21:50


    煞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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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楼主| 发表于 2012-7-8 21:00:32 | 只看该作者
    怎么个严控法,你去过美国?像你这样拿红本护照的,按手印必须的。跟双重国籍有什么关系?
    拿加拿大护照,一晃就过去了,根本不用按手印。造谣连草稿都不打。还恐怖分子拿加拿大护照,好像你是美国海关一样。
    Sanssouci 发表于 2012-7-8 21:55


    你知道不知道911恐怖分子,很多就是持有加拿大护照从加拿大进入美国的

    傻逼,猪都比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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