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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风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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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为什么容许一篇错误百出的文章一贴再贴??

 
106#
发表于 2012-7-8 21:14:5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anssouci 于 2012-7-8 22:41 编辑
第一,911 以后美国开始严厉限制双重国籍公民。持有美国国籍者进出美国必须出示美国护照。 因此你所说的个别违反美国法律的个案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你如果自愿加入他国国籍,你的美国国籍必定失去。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1:32


大家来看,这不是造谣又是什么?说什么“你如果自愿加入他国国籍,你的美国国籍必定失去”。这样吧,煞笔你先到网站上先去Google,再来写大字报。告诉你Google是免费的。

咱在这样明确告诉你,一个本土出生的美国人,如果加入其他国籍,他根本不用,也不会失去他的美国籍,除非他自己申请退出美国籍。根本没有什么“必定”之说。咱已经给你找了加拿大和美国两个律师
网站,贴出原文,并且把重点替你翻译出来,还找了美国国籍法,你还居然要做粪坑里的石头,那还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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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2012-7-8 21:4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Sanssouci 于 2012-7-9 11:51 编辑
你知道不知道911恐怖分子,很多就是持有加拿大护照从加拿大进入美国的

傻逼,猪都比你强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2:00


又来无中生有,造谣惑众,恐怖分子拿各国护照的都有,就是不敢拿加拿大护照,因为加拿大海关和美国海关是联网的,你这个排华蠢猴子,菲律宾的帮凶,狗屁不通地,居然还敢大厥词。

你到底去过美国吗?被按过手印没呀? 你在中国国内一贯恐吓老百姓,搞成强迫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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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2012-7-8 22:01: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8 23:03 编辑
第一,911 以后美国开始严厉限制双重国籍公民。持有美国国籍者进出美国必须出示美国护照。 因此你所说的个别违反美国法律的个案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你如果自愿加入他国国籍,你的美国国籍必定失去。

第二,联合国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一个公民的国籍。 但是,如果当事人本人为了新的国籍,自愿申请放弃原有祖籍国国籍,那他的祖籍国籍当然自动丧失,这里根本就不存在剥夺还是不剥夺的问题。事实上,所有的西方国家,新移民在入籍宣誓时,都必须宣誓:自愿申请新的国籍,完全忠诚于新的国家的元首。美国国籍法要求你完全忠诚于美国。你不可能同时忠诚于两个国家, 因此你必将自动丧失一个国家法律对你的约束。你的双重国籍自然不会存在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21:32

“自愿申请放弃原有祖籍国国籍,那他的祖籍国籍当然自动丧失”。如果是自愿那就是应该的。但是,如果他没有自愿申请放弃,就不应该剥夺他的国籍。这就是我要说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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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2012-7-8 22:44:2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9 00:01 编辑
911时很多恐怖分子出示持有的加拿大国籍进入美国,给美国造成了重大损失。 美国在911后开始严控双重国籍持有者
hls812 发表于 2012-7-8 18:02


什么人啊,把你自己弄成中国政府、美国政府似的,管起P民的事来了?
也不照照你自己是什么样,什么德行?说起话来还官腔十足。

你为什么不为P民说几句像样一点的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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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2012-7-8 23:46: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新来乍到 于 2012-7-9 00:47 编辑
我只是说过美国不承认他国国籍。但是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明、申请放弃美国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剥夺其的国籍。如按以下注解应该属于间接默认的范围。


注解: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


联合国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最早通过的文件之一,当时中华民国是投票支持的。后来GCD继承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应该是自然继承了该义务。难道GCD后来又退出了?如果退出了的话,那将是很大一个事件,不知道阁下能出退出的时间和退出的理由。

如果没有退出的话,按照阁下的理论,中国也算是”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了。

莫非,中国对第15条有”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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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2012-7-9 00:47:43 | 只看该作者
你又东拉西扯了。在谈普通百姓的国籍该不该被动被剥夺,你扯出什么美国总统参选,现在你又扯出什么服兵役等等。不觉得你的思维太飞跃了吗?


现在就只谈普通百姓的国籍该不该在他们不自愿的情况下被动被剥夺?!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7 17:0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里我有点不认同,一个人,在他宣誓加入新国家前,已经触犯原国家相关规定了!怎么为之自愿呢?有那个人不想享受多国福利呢?那个人不想犯了法,还可以逍遥法外呢?现在不是被迫,跟自愿问题了,是一个国家制度问题了!国家这样做,也是一个完善制度过程。个人觉得单国籍好。至于邀请函那事另外一谈,起码你入籍前,你发誓效忠国家的,转过头,你又去发誓效忠另一个国家,那样做人,是不是有点问题呢?国家没硬性规定你不能脱离。打个简单比喻:钱只有1块,一个面包卖9毛,一个饼干卖8毛,而你必须填饱肚子,这样就不存在非自愿问题了。仅属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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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2012-7-9 01:00: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9 02:13 编辑
联合国人权宣言是联合国最早通过的文件之一,当时中华民国是投票支持的。后来GCD继承了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应该是自然继承了该义务。难道GCD后来又退出了?如果退出了的话,那将是很大一个事件,不知道阁下能出退出的时间和退出的理由。

如果没有退出的话,按照阁下的理论,中国也算是”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了。

莫非,中国对第15条有”但书“?
新来乍到 发表于 2012-7-9 00:46

据知,中国是签署了这份宣言的,而且也没有退出。但是实际上又是如何做的大家都看得到。这也是目前疑惑之处。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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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2012-7-9 01:08: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9 02:11 编辑
这里我有点不认同,一个人,在他宣誓加入新国家前,已经触犯原国家相关规定了!怎么为之自愿呢?有那个人不想享受多国福利呢?那个人不想犯了法,还可以逍遥法外呢?现在不是被迫,跟自愿问题了,是一个国家制度问题了!国家这样做,也是一个完善制度过程。个人觉得单国籍好。至于邀请函那事另外一谈,起码你入籍前,你发誓效忠国家的,转过头,你又去发誓效忠另一个国家,那样做人,是不是有点问题呢?国家没硬性规定你不能脱离。打个简单比喻:钱只有1块,一个面包卖9毛,一个饼干卖8毛,而你必须填饱肚子,这样就不存在非自愿问题了。仅属个人意见。
不叫落叶 发表于 2012-7-9 01:47



能理解你的意思。

但是,目前争论的要点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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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2012-7-9 01:29:20 | 只看该作者
能理解你的意思。

但是,目前争论的要点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

凡是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的国家和地区,都属于直接承认或者默认和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间接默认)的国家和地区。
东方华 发表于 2012-7-9 02:0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问题越扯越多了。看来要提上联合国议事日程才能解决了。我还是继续潜 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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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07:31: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9 09:02 编辑

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韩国日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将他们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你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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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楼主| 发表于 2012-7-9 08:16: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ls812 于 2012-7-9 09:18 编辑

中国的国籍法


1
各民族的人都有权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4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5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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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012-7-9 11:06:22 | 只看该作者
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韩国日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将他们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你如何解释??
hls812 发表于 2012-7-9 08:31


恰恰相反,你罗列的所有这些国家除了印度,在国籍法上承认18~22岁以下的儿童的双重国籍。
而菲律宾具有外籍的原国民,现在可以申请双重国籍身份,外交部有申请表格下载。
印度有海外公民证书,功能和绿卡差不多。
这些都是近年来发生的事,说明了一个趋势。

东方华的资料基本是按事实分类,本来就是供讨论的,可以进一步完善,有什么好解释的。而你hls812,伪造一个美国国籍法来说明中国国籍法的正确,才是需要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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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012-7-9 11:09:29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国籍法
hls812 发表于 2012-7-9 09:16


东方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贴子,那儿有全文。你可以移步去那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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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012-7-9 13:47: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东方华 于 2012-7-9 14:52 编辑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陈树庆先生提出来的。http://bbs.51.ca/thread-357559-1-1.html

而我根据是否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国家和地区分为:
1. 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没有剥夺他的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为直接或者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2. 反之,则为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或者主动申明放弃其国籍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能任意的去剥夺他的国籍。不遵循的只是少数国家和地区。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五条规定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http://www.un.org/zh/documents/ud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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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012-7-9 17:12: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华顺 于 2012-7-9 18:50 编辑
印度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韩国日本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你将他们统统列入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名单,你如何解释??
hls812 发表于 2012-7-9 08:31

你只会在这断章取义、胡搅蛮缠。
人家什么时候只谈承认双重国籍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籍和地区了?
据我所知,大量篇幅是设法定义间接默认或者是间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籍和地区,即不承认他国国籍,不任意、无理地剥夺他人没有申明放弃的国籍。这个帖子的第一句话和注解是怎么写的? 你敢重复一遍吗? http://bbs.51.ca/thread-37259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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