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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弄舟]发布
秀才就是不肯直接回答送水的人到底有没有犯下SIN。这个问题不好回达。恐怕不会
有人同意给一个垂死的人送水会是SIN。
若如秀才所说,CRIME是SIN的一个子集的话,那么可以推论凡犯CRIME者,必犯SIN。
这一点,秀才不会反对吧?
照此推论,那么送水是犯了SIN;美国的独立战争是犯了SIN;中国承认罗马教皇为
最高宗教权威的地下教会是犯了SIN;连耶稣都犯了SIN。而出卖了耶稣的犹大呢?
无法判断。不出卖,倒是没有犯SIN,但却犯了CRIME,结果还是SIN;出卖了,倒是
没犯CRIME,但肯定犯了SIN。无论怎么做,都是犯SIN。
知道秀才是要避免神的旨意与人间律法之间的矛盾冲突。但简单地把CRIME归为SIN的
子集不能解决问题。还要想出更好的理论来。
我讨论的话题很笼统,文章又很简短,因而不可能将很多细节辨清楚。我说只要是达到神的要求,就绝对不会违犯人定的、与神的标准吻合、真正涉及罪错意义的律法了,意思也就是人的律法范围再广、条款再多,也不可能达到神的要求,因为神要求人们要做到完全圣洁,有哪一个人做得到呢?
至于人定的律法,只能是真正属于有罪错的那一部分、违背神的圣洁原则的那一部分才是具有考察意义的。至于违犯了人定的有些法律条款,但是并不违背神的圣洁原则,就说明人定的这个律法是多余的、或者不必要的、或者是错误的,或者说不具有神学意义。它是人定的条款当中不太合适的部分,违反了它,并没有违背神的大原则,因而应该另当别论。
我说的子集,只是针对都违背了神的圣洁原则下的那些个罪错。如果与神的圣洁原则相符合,但是却违背了人的律法,应该不算神学意义上的罪错。这一点看来我要修改,因为原来的说法不够严谨。当然这样一来,我先前的说法就不正确了。但是,如果我们只考察真正具有罪错的部分,神的标准更高,因而神学意义上的罪错涵盖了人定标准的罪错。
人在神的圣洁原则以外定的条款,有两部分:1. 只是为了某些人的利益,或体现了某些人的意志的条款,违背应该不算真正的罪错(神学上的)。2. 违背神的圣洁原则的条款,比如死刑条款、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些部分本来就是人定的违背神的意志的东西,更不能纳入比较范围之内。
看来,只能分两个系统来说,一个是按照神的标准的罪错,另一个是人的标准的罪错,二者有一个交集。
好,辩明了。我那一句话是说错了,接受意见,修改原话。谢谢弄兄哈。匆忙之中说错了就修改,应该的(已经修改,见第一帖黑体字部分)。虚心接受意见。正所谓,一人计短,二人计长,然也。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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