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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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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父华人青年认罪 家暴细节骇人听闻

 
136#
发表于 2012-8-5 10:10:56 | 只看该作者
跟着老婆到了云南,再跟着老婆到了澳大利亚陪读,然后再跟到了加拿大,这种男人明显没什么能力,一生的财产?是什么?车祸赔偿金!自己没本事,唯一的能耐就是打老婆孩子来平衡自己的心理。

http://www.iask.ca/news/canada/2012/0726/147468m.html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02:11

在你一遍遍祥林嫂般呻吟家暴之前,是不是能让你的脑子有点起码的常识——听清了,是常识,我只要求你能有点正常的思维,而不是只要是女人你就袒护的白痴。

去云南是那个畜生女人父母的要求,对程思来说是顺着老婆背井离乡,程思如果是个以自我为中心的家暴男,会这么轻易听老婆话吗?

程思的家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如果是国内就有,那个畜生女人干嘛还把他办到澳洲陪读?如果是在澳洲就有,那个畜生女人为什么不向澳大利亚警方报警(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与加拿大是差不多的)?如果程思在澳大利亚就有严重的家暴犯罪记录,他怎么可能会移民加拿大?

程思如果是个家暴男,他老婆为何不早跟他离婚,还和他一起来加拿大?就算像你这种脑残所说的程思是“跟到了加拿大”,那个畜生女人也得让他“跟”呀?怎么那个畜生女人就“瞎了眼”呢?

事实是,程思的家暴无疑是严重车祸的后遗症(程思在澳洲就被送入精神病院),并在加拿大这个陌生的新环境中被激化。这些,别人不知道,他老婆与其生活了那么多年,难道会不知道?对待一个病人,即便那个畜生女人嫌弃人家了,也不应把财产全部拿走——就算你们不帮他治病,也应该给他留点过日子的本钱吧。别拿“家暴”为自己的丑恶行为遮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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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发表于 2012-8-5 10:18:24 | 只看该作者

弑父华人青年认罪 家暴细节骇人听闻

被告甚至在14岁时,因为被虐打而被保护儿童会看管..
两年前的新闻:报道2002年,妻子被打后,留条言加拿大是民主法治国家,个人权力平等,须相互尊重。结果又被暴打,重创面部,眼睛永久受损。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02:18

程思过去是那样吗?如果是的话,怎么在澳洲没有家暴记录?如果是的话,这个畜生女人怎么能忍受这么多年的残酷家暴?

如果程思过去不是那样,那么这个畜生女人怎么不考虑考虑,他为什么会变了一个人?难道她没想到这是车祸后遗症造成的吗?程思在澳大利亚就曾被送入精神病院,这个事实,这个畜生女人为什么没有向警察说明?

这个畜生女人故意向警察隐瞒程思有精神问题的事实,而一味地向警察强调那种变态的不可理喻的家暴,其目的还不清楚吗——就是为了以家暴为幌子,将有病的丈夫踢出家门,并独霸程思用命换来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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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发表于 2012-8-5 10:38:37 | 只看该作者
请读这段:
就在程思被亲儿用弩弓射杀的四个月前,他曾由于长期实施家暴和肉体虐待,被安省高等法庭勒令向其妻子支付50万元的赔偿。当时的主审此案的法官弗兰克女士(Eva Frank)在2010年8月12日签署的法院命令上写道:“该父亲(程思)有着长期暴力虐待妻子和亲生儿子的历史。”
这是程思此人生前法庭的判决,只要他活着,母子二人可以继续拿到钱,对吧。所以杀人不是为钱。
其次,这个青年不老练无周密计划,他完全可以夜深人静,悄悄地人不知鬼不觉地杀死他父亲,这很难吗?
再说一个成人,壮小伙子有什么必要怕自己的父亲如某些人所述又老又弱,这不合常理,且他们在暗处远避喔太华无电话,无地址,只有电邮。
从这个小伙子不顾一切,一定要杀程思的行为可以推段是仇恨,他非常非常地恨他的父亲,他的父亲是恶魔。我想这个小伙子的童年一定异常悲惨,分开八年无法忘怀这是怎样的悲哀啊!
为人父母切记不可打骂、污辱无反抗力幼小的孩子,心理的创伤可能陪伴一生。切记!切记!
三川 发表于 2012-7-28 12:32

2002年他们分开时,那个畜生儿子已经16岁了。

如果如你所说,这畜生儿子的童年那么悲惨的话,那么他老婆为什么不早点离婚,而要让小孩忍受16年的残酷家暴?为什么程思在法律体系类似的澳大利亚没有家暴记录?

可见,你所说的所谓“异常悲惨”,是站不住脚的。我的理解,程思的家暴也就是到加拿大后才有的,是车祸后遗症在加拿大这个陌生环境中受激化产生的。从时间上看,也就是2000年到2002年这两年的事。也就是那孩子14到16岁的事——现在孩子成熟早,国内就有不少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个年龄的孩子,就算家暴给了他一定的心灵创伤,但他已经和程思分开8年了,如果那个畜生女人不是不断地在这8年中给孩子强化这种心灵创伤,8年时间这种心灵创伤怎么可能会激化到杀人的地步??

好好想想吧,别大嘴一张就冒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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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发表于 2012-8-5 10:4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dlstjszg007

让每个人都满意是徒劳的,所以法律偏袒弱者是有其存在依据的。
而在家暴中毕竟妇孺是弱者,虽然也有那么几个强者。
君子动口不动手,那男人们就做做君子有什么不行吗?
当然,女人也不应该滥用保护!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22:03

你就是那种为占便宜什么公理都可以不顾的无耻之徒。

什么叫偏袒弱者?如果说“保护”弱者,我同意,但“偏袒”弱者,这还叫法律吗?法律的首要原则是公正,弱者如果不讲道理也一样要受到惩罚,为什么要“偏袒”?

再者说,你如何定义“弱者”?女人在身体上可能是弱者,但论心计、论恶毒、论自私自利,女人一点都不是弱者;若论口齿伶俐、恶语如刀,女人不但不是弱者,反而是强者。加拿大很多家庭的悲剧,就是法律这种无原则地偏袒女性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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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发表于 2012-8-6 17:30:02 | 只看该作者

弑父华人青年认罪 家暴细节骇人听闻

本帖最后由 gezza 于 2012-8-6 18:38 编辑
何谓“检控双方”?  看来本文译者是来自中国大陆, 对法律十分生疏。
JCL0 发表于 2012-7-26 09:0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检控双方”是不知所云,但你是什么逻辑?来自哪里和对法律的生疏与否有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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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发表于 2012-8-6 17:36:44 | 只看该作者
"认罪协议(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这名记者老大胆也太肥了,“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居然敢翻成“认罪协议”!!!

“方舟由于长期外伤而饱受压力,有(神经)紊乱的现象。”
一看就知道这个“外伤”是trauma的错译 。。。不查字典,至少也应该动动脑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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