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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下允许杀人?

 
46#
发表于 2014-4-11 23:10:47 | 只看该作者
可以说老李丢了工作,没有了生存来源,所以必须杀死不给他工作的人。

引申一下,哪些面试拒绝他的人,是不是该杀?哪些连面试都不给的,更应该统统地杀?
屏前午后 发表于 2014-4-11 21:35

只要老李不说,你永远不知道他为什么杀人,所以你的论据不成立。你后面的引申更是发散的一塌糊涂。
老汉也可以这么说,如果你请他面试了,还请他给你做事了,你们双方就形成了契约关系,这个关系要解散,就要有公正而充分的理由,并且在情感上要有一定的技巧。我知道老汉说的也没有根据,但比你的引申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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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4-4-11 23:17:46 | 只看该作者
贵国领导一再强调,
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大的人权,
生存权排在发展权之前,
看来威胁别人的生命是最不地道的,
老汉同意不?
5 past 6 发表于 2014-4-12 00:08
老汉同意。“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从人格平等上讲,我不觉得这句话有什么问题。
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老汉去后院了解了一下丛林法则,猴子们是这么说的:你有你欺负我的自由,我也有我反抗的自由,因为没有哪只猴子比另外一只猴子生而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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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4-4-11 23:22:09 | 只看该作者
老汉同意。“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从人格平等上讲,我不觉得这句话有什么问题。
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原则,老汉去后院了解了一下丛林法则,猴子们是这么说的:你有你欺负我的自由,我也有我反抗的自由,因为没有哪只猴子比另外一只猴子生而高贵。
无忧了 发表于 2014-4-12 00:17


老汉放着好好的人不做去学猴,
看来是如你所说得闲得要死哪: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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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2014-4-11 23:35:08 | 只看该作者
老汉放着好好的人不做去学猴,
看来是如你所说得闲得要死哪。
5 past 6 发表于 2014-4-12 00:22
看猴子很重要。
丛林法则才是自然界的普遍真理,人类因为日子过的好了,就娇里娇气的生出很多病来,还以此为美,其实都是不健康的。
:c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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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14-4-11 23:47:49 | 只看该作者
看猴子很重要。
丛林法则才是自然界的普遍真理,人类因为日子过的好了,就娇里娇气的生出很多病来,还以此为美,其实都是不健康的。
无忧了 发表于 2014-4-12 00:35



猴子我不太了解,
听说性生活都很不自由,
跟谁上床都要看猴王脸色,
猴王嘛你我都当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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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14-4-12 08:53:33 | 只看该作者
李闯的问题,其实围观者众多,事情也很容易理清头绪,依法处理就是了。

我是对51上支持出刀的人很不解。
屏前午后 发表于 2014-4-11 21: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没啥不好理解的了,这世界什么人都有,才丰富多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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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14-4-12 09:02:08 | 只看该作者
那老汉请教一个问题。
一个弱势个体,如果在法律框架下都没有可能找回公正时,他能作什么?
他有没有按他自己的方式找回公正的自由?
如果他愿意以生命换公正时,这个世界还有谁拦得住?
无忧了 发表于 2014-4-11 23: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比如说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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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14-4-12 09:05:59 | 只看该作者
我咋觉得是左了呢?很有党性很有原则啊。
屏前午后 发表于 2014-4-11 22:25



    你如果不放弃“做加拿大人是一种荣耀”这个党性原则,那么,你就很难摆脱你目前的心理障碍。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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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14-4-12 09:11:52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可讨论,如果不是有人的生命受到即时的威胁且不杀不足以阻止,你都没权利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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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14-4-12 09:26:43 |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可讨论,如果不是有人的生命受到即时的威胁且不杀不足以阻止,你都没权利杀人。
落日浮云 发表于 2014-4-12 10:11



    典型的中国式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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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14-4-12 09:45:05 | 只看该作者
说的是一个理,就是一个弱势,如果(我说的是如果)他在所有常规手段下都不可能找回他的公道时,他的权力是什么?他一旦行使这种权力,有谁拦的住?
老汉说的是杨佳,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无忧了 发表于 2014-4-11 23:42


看到拿杨大侠说事的,出来说两句

袭警和袭击普通百姓是很不同的,

抢银行和沿路打劫也不一样,

干妓女和搞良家也不同,

前者是MAN,后者是小人,道理你们自己应该能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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