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老婆到了云南,再跟着老婆到了澳大利亚陪读,然后再跟到了加拿大,这种男人明显没什么能力,一生的财产?是什么?车祸赔偿金!自己没本事,唯一的能耐就是打老婆孩子来平衡自己的心理。 http://www.iask.ca/news/canada/2012/0726/147468m.html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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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甚至在14岁时,因为被虐打而被保护儿童会看管.. 两年前的新闻:报道2002年,妻子被打后,留条言加拿大是民主法治国家,个人权力平等,须相互尊重。结果又被暴打,重创面部,眼睛永久受损。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02:18
请读这段: 就在程思被亲儿用弩弓射杀的四个月前,他曾由于长期实施家暴和肉体虐待,被安省高等法庭勒令向其妻子支付50万元的赔偿。当时的主审此案的法官弗兰克女士(Eva Frank)在2010年8月12日签署的法院命令上写道:“该父亲(程思)有着长期暴力虐待妻子和亲生儿子的历史。” 这是程思此人生前法庭的判决,只要他活着,母子二人可以继续拿到钱,对吧。所以杀人不是为钱。 其次,这个青年不老练无周密计划,他完全可以夜深人静,悄悄地人不知鬼不觉地杀死他父亲,这很难吗? 再说一个成人,壮小伙子有什么必要怕自己的父亲如某些人所述又老又弱,这不合常理,且他们在暗处远避喔太华无电话,无地址,只有电邮。 从这个小伙子不顾一切,一定要杀程思的行为可以推段是仇恨,他非常非常地恨他的父亲,他的父亲是恶魔。我想这个小伙子的童年一定异常悲惨,分开八年无法忘怀这是怎样的悲哀啊! 为人父母切记不可打骂、污辱无反抗力幼小的孩子,心理的创伤可能陪伴一生。切记!切记! 三川 发表于 2012-7-28 12:32
回复 dlstjszg007 让每个人都满意是徒劳的,所以法律偏袒弱者是有其存在依据的。 而在家暴中毕竟妇孺是弱者,虽然也有那么几个强者。 君子动口不动手,那男人们就做做君子有什么不行吗? 当然,女人也不应该滥用保护! 灯儿 发表于 2012-7-28 22:03
何谓“检控双方”? 看来本文译者是来自中国大陆, 对法律十分生疏。 JCL0 发表于 2012-7-26 09:0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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