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忠言逆耳, 爱听不听吧, 前面该说的都说了. 至于那个魏姓经纪, 通过本贴已经在华人圈子里基本上身败名裂了, 因为不久可能还会有不少对此文的转载. 我们中国人都是宁可信其有的. 某新移民 发表于 2013-9-13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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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该怎么说呢,如果你们有真凭实据能证明经纪骗人,那你们就告,钱追不回来但应该可以吧经纪的mutual fund 的license吊销了。 老实巴交 发表于 2013-9-13 22: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看到了这个贴262#, 谢谢你们. 我会通过正当途径和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Ivypan 发表于 2013-9-13 22: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已经找到了其他几位魏姓经纪的受害者. 我们的意见很统一. Ivypan 发表于 2013-9-13 22:4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是说魏经纪不应该受惩罚,在我看来他因为这个CASE出了这个恶名,和坐到牢里去没有什么区别了。当然你硬要把他整死我也没什么意见。换作我是当事人,可能不会去费那个神。 某新移民 发表于 2013-9-13 22: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潘女士,作为业内人士,我查了一下回贴,觉得已经在允许的情况下以中立的态度尽了告知之责。 至于指导潘女士维权,我是不能做的。因为London Life属于业内竞争对手,在人家因为基金市场某支基金出问题时落石下井就成了小人一个,亦是公司不允许的。这不只是我的问题,还可能激化公司间的矛盾,这个后果不是我能承担的。 所以你们骂就骂吧,我的底线是不能出让的,没有办法。。。希望你们运气。 克 飞 发表于 2013-9-13 20:25
这算是句明白话。 little piggy 发表于 2013-9-13 23:09
这个问题,你们得自己看。。。我的意思,有一定赢面把这个经纪弄掉,但钱回来的可能性很小。。。你们如果觉得这样值得的话. 我得说句不中听的话,只要有相信这些话的市场在里边,这样的理财顾问是灭不完的。一个马掌拍不响。。。今天这个经纪走,这些人同样受另一个经经的骗。。。换了一张面孔而已。 克 飞 发表于 2013-9-13 20:39
你们二边都拿拳脚往我身上打吧。。。你们这双方的敌人倒是成了朋友合作起来了,我做了什么对不起你们的事了。 我来总结一下,魏经纪我没听到他的辩护,从你们的投诉中我看到了作假的现象,如果属实按理应该吊销执照。 你们基金被放在高风险的基金上,可是魏经纪是有问题的,当时对你们风险胃口评估不当。。。但你们没有当时就提出疑问,现在再提已经太晚了。。。任何金融公司都会认为,你们是因为基金下跌了,所以才提这事,想转嫁风险到金融公司。。。所以你们几乎不可能拿回任何损失。。。 如果你们买了房子,结果房地产崩盘,房价掉了一半,不知道你们会怪谁。。。房地产和资源类基金一样,属于高风险的范畴,你们懂吗? 这就是我的判断,最后大多就是这个结果。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我觉得合理,信不信由你们。。。这就算是我做的一次让客户不开心的顾问吧,我就这个脾气,听着难听就难听。 克 飞 发表于 2013-9-13 23: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们也希望理财顾问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而不是一个骗子的代名词。。。其实只要大家都好好地,能互相信任,当然能帮大家做好理财。。。。其实出门在外,举目无亲,一个真心为你服务的理财顾问能帮到大家才受损失,少走弯路,少遭灭顶之灾,毕竟一般公众这方面的知识也还是极有限的,要不然怎么会说受骗呢? 所以我希望理财顾问能一切从客户的利益出发,客户也能建立与理财顾问的信任,这样才能坦率交流,把事情做到更好。互相都在要诡计,能弄出什么好东西吗? 克 飞 发表于 2013-9-13 21:00
既然你这么勉为其难地夸我一句,那我就再告诉你点东西, http://www.osc.gov.on.ca/en/22412.htmhttp://www.osc.gov.on.ca/en/22412.htm[/url] 老实巴交 发表于 2013-9-13 23: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惩恶扬善这么难吗?说了那么多废话,都到了354#了,才挤了点有用的东西出来。anyway,还是应当表示一点敬意。 little piggy 发表于 2013-9-13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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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3 22:29 上传
看了那么多潘女士的描述,你就假装没有看到:经纪有假冒简签这一条吗? little piggy 发表于 2013-9-13 23: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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